學前教育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基礎,關乎幼兒的健康成長與家庭的幸福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學前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未經許可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舉辦學前教育機構。個別機構打著“托育園”“童學園”“學堂”“幼兒教育中心”“托幼中心”等名義,在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招收3至6周歲幼兒開展保育教育服務。此類行為屬于違規辦園,存在安全隱患與教育風險,嚴重影響孩子成長。為進一步保障學前兒童及家長的合法權益,請各位家長務必為孩子選擇依法“持證”幼兒園就讀。
廣州市番禺區教育局
2026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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