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征地補償安置的公告
穗番府征前公〔2024〕1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我區政府組織編制了番禺區南村鎮里仁洞村留用地地塊項目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詳見附件1)、《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詳見附件2),現將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圍
擬征收土地位于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里仁洞村股份合作經濟社范圍內(詳見附件3)。
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收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因政府組織實施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用地安排的留用地。
三、土地現狀
本次擬征收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里仁洞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所有土地共2.1486公頃。根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擬征收土地現狀為農用地0.4057公頃(6.0855畝)、建設用地1.7429公頃(26.1435畝),不涉及耕地,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根據用地報批地類還原相關規則,上述1.7429公頃建設用地需進行調整,調整后,擬征收土地報批地類為農用地2.1458公頃(32.1870畝)、建設用地0.0028公頃(0.042畝);其中耕地面積0.6898公頃(10.347畝),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
四、補償方式和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
根據《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廣州市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成果的批復》(粵自然資函〔2024〕103號)的規定,征收集體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均按30萬元/畝(折合450萬元/公頃)的標準補償(其中土地補償標準為15萬元/畝,安置補助標準為15萬元/畝)。已根據《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里仁洞村更新改造實施方案》,通過兌換復建物業權益面積指標的方式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進行了落實。
(二)農村農民住宅補償
本次征地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補償,按照《廣州市番禺區南
村鎮里仁洞村更新改造實施方案》中的《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里
仁洞村舊村改造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本次征地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按照《廣州市番禺區南
村鎮里仁洞村更新改造實施方案》中的《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里
仁洞村舊村改造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五、安置對象
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農戶,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依法統一征收的,其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制定時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年滿16周歲以上的家庭成員,納入征地社保費補貼對象范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
六、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
(一)貨幣安置。所需費用已包含在上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
(二)留用地安置。本次征收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里仁洞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用于安排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里仁洞村股份合作經濟社的留用地,本次征收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里仁洞村股份合作經濟社集體土地不再安排留用地。
(三)社會保障安置。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對于組織留用地的相關規定,本項目不計提征地社保費。
七、補償款支付方式
上述涉及的村集體的征地補償款、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通過《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里仁洞村更新改造實施方案》及經里仁洞村集體表決生效的《番禺區城市更新局關于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里仁洞村更新改造實施方案的批復》進行落實,不再另行支付補償。
八、公告期限
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8月6日。
九、其他事項
(一)補償登記期限。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相關權利人應當在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集體土地承包合同等不動產權屬證明相關材料及身份證明材料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凡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屬地鎮街的調查結果為準。
(二)異議反饋渠道。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請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截至2024年8月6日)持土地權屬證書和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書面簽名意見向我區反饋,書面意見應明確、具體,認為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明示。我區將在收取意見后,按照《自然資源聽證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聽證。在規定時間內未提交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
十、聯系方式
(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番禺區分局負責解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聯系電話:34588020;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亞運大道555號。
(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方案》,聯系電話:34624468;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平康路48號。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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