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供用電條例》實施以來,廣州市場監管部門積極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加強政策法規宣貫和監督檢查,大力推進城中村、產業園區等重點區域電費收費行為規范治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加價收取電費行為。為維護廣大群眾、市場主體的切身利益,現梳理電費收費常見問題解答。
一、居民電價計費標準是什么?如何查詢電價標準?
根據原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我省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2012〕135號)規定,從2012年7月1日開始,廣東省實施居民階梯電價,每戶每月階梯電價電量分檔劃分為夏季標準和非夏季標準。每個標準的計算區間分為三個檔次。執行居民階梯電價總電費=第一檔電費+第二檔電費+第三檔電費。
具體電價標準,市民群眾可以通過“南網在線”APP、“南網在線”微信服務號/小程序、南網在線等渠道查詢。
二、什么是居民合表電價?
合表電價是在居民階梯第一檔電價基礎上提高0.037元/千瓦時,不再區分用電量檔次進行計算電費。合表電費計算公式:合表電費=總用電量×合表電價。
對于城鄉居民自建多、高層住宅的居民用戶,可向供電部門提出申請,按照合表居民用戶電價政策計收電費。
三、轉供電主體應按什么標準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
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等行業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函〔2022〕938號):對電網企業暫未直抄到戶的終端用戶,非電網供電主體不得在終端用戶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非電網供電主體向其收取的電價不得高于自身與電網企業結算的平均電價,平均電價按向電網企業繳納的每月總電費和總購電量計算確定;對不具備表計條件的終端用戶,電費由終端用戶公平分攤。
四、出租屋涉及公共用電設施的運行維護費是否可以算入電費收取?
對于樓道、電梯等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不得將該類設備維護費用算入電費電價中收取。
五、哪些行為涉嫌構成加價或者變相加價收取電費?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高于電網企業收費標準收取電費,如以1.5元/度的價格向終端用電人(租客等)收取電費;
2、在正常電費標準收費的基礎上,以電量為基數加收管理費、維修費等費用,如以終端用電人用電量為基數收取0.5元/度的管理費等費用,或者把前述1.5元/度電費拆分為電費和管理費兩項;
3、為彌補電費收入損失,以用電服務費、公共用電設施維護費等名義將有關費用納入電費電價中向終端用電人捆綁收取。
六、如何舉報電費違法行為?
提供有關信息或材料,撥打12345熱線進行反映。
七、違規收取電費將面臨什么處罰?
《廣州市供用電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國家電價政策加價或者變相加價收取電費”。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加價或者變相加價收取電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予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信息來源:廣州市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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