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廣東省婚姻登記“跨省通辦”試點工作內容為內地居民結婚登記、內地居民離婚登記。內地居民補領婚姻登記證、婚姻檔案查詢、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以及涉外國人、涉華僑、涉港澳臺居民婚姻登記暫不實施“跨省通辦”。
2.在試點期間,雙方均非本省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一方居住證和雙方戶口簿、身份證,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
3.當事人選擇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申請辦理婚姻登記的,除按照《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需要提交的證件外,還應當提交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證。其他應當提供的證明材料,按照內地居民結婚、離婚登記須知的相關內容。
4.雙方均非本省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選擇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申請辦理婚姻登記的,應當在居住證發放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5.一方或雙方為本省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無需提供居住證,可以在廣東省內任意一個縣(市、區)級以上婚姻登記機關和經批準辦理“跨省通辦”業務的鄉鎮級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廣州市番禺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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