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醫藥用品經營者(平臺)及相關單位:
根據市委、市政府有關我市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及市疫情防控應急醫療救治指揮中心醫療物資保障組工作要求,為進一步規范市場價格行為,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良好價格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現對我市各醫藥用品經營者(平臺)及相關單位提醒告誡如下: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定價原則,依法合規經營,開展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自覺維護藥品市場價格秩序。積極履行社會責任,采取多種措施組織貨源,保障市場供應。
二、認真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切實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不得捏造、散布生產、進貨成本信息;不得捏造、散布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信息;不得捏造、散布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信息以及推動或者可能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信息;不得散布含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信息;不得散布信息,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
四、不得無正當理由不及時將商品對外銷售,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醫療藥品用品。
五、不得大幅提高醫療藥品用品的銷售價格,利用各種手段推動價格過快、過高上漲,包括但不限于:在成本未明顯增加時大幅度提高醫療藥品用品價格,或者成本雖有增加但價格上漲幅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強制搭售,變相大幅度提高醫療藥品用品價格;不合理大幅度提高運輸費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費用等。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款;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的罰款。
七、全市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強醫療藥品用品價格監督檢查和巡查工作,嚴肅查處借機囤積居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物價等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價格違法行為。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若發現上述價格違法行為,請保存好相關證據并通過撥打12345政府服務熱線等渠道進行投訴舉報。
八、本提醒告誡函發出后,視為市場監管部門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各醫藥用品經營者(平臺)及相關單位要認真對照上述提醒告誡要求,積極開展自查整改,進一步規范自身價格行為。對經本次提醒告誡后仍不整改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嚴肅處理,對情節惡劣的典型案件,將公開曝光。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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