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交通運輸局:
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粵發改規〔2017〕5號)、《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廣州市中心六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費標準的通知》(穗發改規字〔2020〕1號)及《廣州市停車場條例(2020年修改版)》等有關文件規定,經區委、區政府批準,現就我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停車收費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番禺區行政區域內,由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
二、收費范圍(收費路段)
在收費時段內使用全天準停泊位,收取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停車費。夜間準停路段、專用泊位(充電專用泊位除外)等其他類型泊位或路段,不收取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停車費。
全天準停泊位、夜間準停路段按照我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設置規劃確定;專用泊位根據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內相關標識識別。
三、制定收費標準的依據
《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粵發改規〔2017〕5號)、《廣州市停車場條例(2020年修改版)》。
四、收費標準
在收費時段內使用全天準停泊位,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停車收費標準如下:
“重點區域”和“非重點區域”按照番禺區城市道路臨時泊位設置規劃確定,并根據泊位規劃進行動態調整。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全天準停泊位所在路段標明屬于“重點區域”或者“非重點區域”的現場標識,方便市民識別。
本收費標準以自然日(0:00:00~24:00:00)為計費周期,每個計費周期內收費時段為:工作日(07:30:00~21:30:00),非工作日(10:00:00~21:30:00),其它時段不收費。車輛連續停放超過兩個以上(含兩個)計費周期的,應當按照本收費標準分別收取每個計費周期內產生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停車費。
本收費標準收費計時單位為半小時。同一車輛在同一路段連續發生2次及以上停車行為的,若相鄰兩次停車的時間間隔低于半小時,則延續前一次停車時長進行計時計費。
五、優惠政策
(一)停車時長在15分鐘(含15分鐘)以內的,免于支付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停車費,但停車時長超出15分鐘的,前15分鐘納入計費停車時長。
(二)在每個計費周期的收費時段內,新能源汽車首次在充電專用泊位充電可以享受停車時長不超過1小時(含1小時)免費停車優惠。此外,新能源巡游出租車還可以享受非重點區域全天準停泊位每日停放3次、每次停車時長不超過1時(含1小時)的免費停車優惠。但是,如前述兩類車輛停車時長超過1小時的,應當按照本收費標準支付全部停車時長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停車費。
(三)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車、軍警車輛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免于支付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停車費。
(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專用泊位停放的,免予支付停車費。若停放在非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專用泊位上的,停車費按規定標準減半支付。
(五)因交通管制、突發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需要車輛立即駛離城市道路臨時泊位的,免于支付當次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停車費。
推行停車信用管理,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人在停車行為結束后應及時繳清費用。有未繳清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停車費記錄的車輛,不享受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的優惠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對城市道路臨時泊位設置規劃開展定期評估。城市道路臨時泊位設置規劃由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至少每兩年一次的時間要求,根據我區城市道路交通運行情況和停車需求變化,對城市道路臨時泊位設置規劃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優化調整,及時撤銷存在影響車輛正常通行、周邊其他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求、使用率過低等情形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
(二)對停車收費政策實行動態調整完善。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至少每五年對我區停車收費標準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并根據國家、省、市工作部署對計費階梯、計費單位、免費優惠等內容進行及時調整完善。
(三)定期公開停車收費收取情況。番禺區的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停車收費應按照規定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全額繳入本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單位每年將停車收費收取情況向社會公開。
(四)加強內部監管與廉政風險防控。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臨時泊位管理工作實際,建立健全廉政防控措施,加強人員監管,對違規行為依法從嚴處理,對外公布監督投訴電話,接受社會各界和市民群眾監督。
(五)規范引導城市道路臨時泊位使用行為。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巡查管理制度,開展巡查監督,制止、糾正利用地樁、地鎖、障礙物等違法占用泊位行為,并協助相關單位處置違規收費、私劃泊位等違法行為,及時受理、處置城市道路臨時泊位停車投訴,維持臨時泊位使用秩序。
(六)做好收費路段信息公開。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城市道路臨時泊位標志牌,公布收費依據、管理單位信息、收費標準、泊位數量、停放時段、停放方向、停放車輛類型和監督投訴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咨詢和監督。
七、實施時間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番禺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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