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市維福達印刷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793469385R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金龍路203號A棟101、201、301、B棟101
法定代表人:許鋒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4年5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于2006年在東涌鎮成立,于2008年7月搬到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金龍路203號A棟101、201、301、B棟101建成一個印刷生產加工項目并投入生產至今。當事人生產過程產生生活污水、印刷廢氣、機械噪聲、廢紙等一般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廢包裝容器、廢含油墨抹布及手套、清洗廢液、廢顯影液、洗版廢水、含油抹布及手套,廢機油、廢活性炭、廢印版、廢CTP版渣等)等污染物。當事人部分危險廢物(廢洗車水、部分廢膠水桶、廢油墨罐、廢含油墨抹布及手套等)在車間內堆放,A樓一樓放置有吸塑油空桶等,均未按規范設置車間內危險廢物臨時存放點放置上述危廢。當事人存在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4年5月26日的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營業執照、環評批復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4年6月8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通過行政復議服務平臺(網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1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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