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東日美食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618707550W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茶東材東興路11號
法定代表人:曹智星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在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茶東村東興路11號建成一個食品生產項目,主要從事餡料生產。2024年5月20日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正常生產,生產廢水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生產廢水處理后排放口有廢水正外排,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對生產廢水處理后排放口進行現場采樣。根據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2024年5月28日出具的《監測報告》[(穗番)環境監測2024)第NO 2400487號] 顯示,當事人生產廢水處理后排放口排放的廢水中:五日生化需氧量343mg/L 、化學需氧量1.09X103 mg/L 、懸浮物936mg/L ,超過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第二時段三級標準,超標排放(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分別超標1.3、1.2、0.1倍)。當事人存在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4年5月20日的現場檢查筆錄、2024年5月29日的現場檢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照片、營業執照、環評批復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達標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及廢水達標監測報告。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通過行政復議服務平臺(網址:https://xzfy.moj.gov.cn/)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6月12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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