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市番祥五金電鍍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749944935T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富怡路292號
法定代表人:王連均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2024年1月19日現場檢查時當事人正常生產,污染物治理設施正在運行,廢水總排口正在向外放生產廢水,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對當事人含鎳廢水車間排放口、含鉻廢水車間排放口、綜合廢水排放口進行現場采樣。根據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環境監測站2024年2月7日出具的《監測報告》[(穗番)環境監測(2024)第 NO 2400169號] 顯示:2024年1月19日當事人含鎳廢水車間排口水污染物監測結果:鎳為0.66mg/L,超過《電鍍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廣東省地方標準DB44/1597-2015)表1現有項目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珠三角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標準限值:鎳為0.5mg/L),超出標準限值0.3 倍。執法人員現場下達調查情況告知書(NO:0003761)將相關情況告知當事人。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現場詢問筆錄、監測報告、排污許可證、現場照片、調查情況告知書等資料為證。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4年3月28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達標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及廢水達標監測報告。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3月12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盛泰路盛興大街33號)
聯系電話:39997020
郵政編碼: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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