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雅密封件(廣州)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7397487893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化龍鎮龍秀路1號
法人代表:柯玉田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環保執法人員2023年10月31日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2023年8月1日,國檢測試控股集團京誠檢測有限公司對該單位有組織廢氣進行采樣,經檢測,該單位擠出廢氣排放監測口1#非甲烷總烴濃度為138mg/m3,擠出廢氣排放監測口2#非甲烷總烴濃度為163mg/m3,擠出廢氣排放監測口3#非甲烷總烴濃度為113mg/m3,超過《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7632-2011)規定的排放限值(小于等于10mg/m3)。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有組織工業廢氣采樣原始記錄表、檢測報告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12月21日前完成整改,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采取的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柔性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未出現新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020-83555988)或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地址:天河區龍口西路213號,電話:020-87533928、87531656)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粵府函〔2021〕99號)的規定,自2021年6月1日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行使行政復議職責,建議向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11月24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番禺區南村鎮興業大道1042號)
聯系電話:39937832
郵政編碼:51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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