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東鍵宇貨架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076548566D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沙頭街福平路15號
法定代表人:徐如坤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當事人在廣州市番禺區沙頭街福平路15號建成一個金屬制品加工生產項目,主要從事貨架生產加工,單位占地面積約6000平方米。主要設備:軋機28臺、二氧化碳焊機28臺、拋丸機1臺、對穿式燒烤箱流水線1條、噴房3個(自動噴粉機4臺、手動噴粉機8臺)、剪床2臺、沖床8臺、自動焊機2套、切割機4臺、鉆銑床1臺、碰焊機13臺、氬弧焊機1臺、折彎機5臺等。主要工藝流程為:原料(鋼材)→折彎→拋丸→壓軋成型→定尺平頭→焊接→拋丸→噴粉→烘干固化→橫梁立柱;原料(鋼材)→折彎→拋丸→噴粉→烘干固化→層板。主要原輔材料:鋼材、涂料等。生產過程產生噪聲等污染物。
2026年3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并對其西南廠界進行噪聲監測。根據《檢測報告》(編號:GZH25073701001050197)顯示,當事人西南廠界外1米處噪聲值為67dB(A),超出《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3類區晝間排放限值65dB(A)。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
以上事實,有我局執法人員于2026年3月16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和2026年3月23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及國檢測試控股集團京誠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GZH25073701001050197)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的有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6年5月8日前完成整改(噪聲達標排放),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交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4月14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環城西路217號)
聯系電話:020-84822281
郵政編碼: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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