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孫騫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項目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創啟路63號番禺創新科技園67棟201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6年3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中廷精密制造(廣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廷公司”)存在以下事實情形:中廷公司于2024年4月在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創啟路63號番禺創新科技園67棟201建成一個通用設備制造業項目,主要從事打印機膠輥的生產;主要生產設備:硫化機1臺(停用)、抽真空設備1套、噴砂機1臺、研磨機4臺、高溫烤箱2臺等;生產工藝:原料→烤箱→固化成型→研磨→成品;硫化工序:原料(硅膠)→出片→液壓→成品;主要原輔材料為:硅膠、聚氨酯等。中廷公司在生產過程中主要產生生活污水、有機廢氣(硫化)、噪聲等污染物。生活污水經三級化糞池預處理后排入市政集污管網;有機廢氣未配套相關污染治理設施;機械噪聲通過布局噪聲源位置、選用低噪型設備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該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第二十六、橡膠和塑料制品業29中,橡膠制品業291,其他,需編制環評報告表的項目。當事人是中廷公司直接負責環境保護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6年3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2026年3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中廷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中廷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有關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督促中廷公司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中廷公司于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種措施整改:辦理環評手續并完成自主驗收;或改變工藝降低環評形式至備案登記類并完成備案登記或豁免環評類;或關閉建設項目。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當事人作為中廷公司直接負責環境保護的主管人員應履行督促其整改的義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中廷公司的執法觀察期。請中廷公司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中廷公司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4月13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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