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穗環(番)責改〔2026〕0086號
當事人:郭隨元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項目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利豐大道5號廠房601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6年3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發現,廣州萊洛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萊洛檢測公司”)存在以下事實情形:萊洛檢測公司于2022年5月在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利豐大道5號廠房601建成一個工程和技術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主要從事紡織品常規檢驗項目。主要生產設備:紫外分光光度計1臺、起毛起球測試儀2臺、氣質聯用儀1臺、水浴鍋3臺、烘箱2臺、耐皂洗色牢度儀1臺、電子強力機1臺、pH計1臺、電子天平2臺、纖維成分分析1臺、標準光源對色燈箱1臺、摩擦色牢度儀1臺等;生產工藝:下單→分樣→化學檢驗(甲醛檢驗、pH值檢驗、偶氮檢驗)→物理檢驗(色牢度檢驗、起球檢驗、強力檢驗)→成分檢驗→拆纖維定性→單組分直接出(多組分化 學溶解法或顯微鏡法檢驗)→原始記錄數據匯總→出報告;原材料:多纖貼襯布、纖維類;主要原輔材料為:鹽酸、硫酸、甲酸、叔丁基甲醚、次氯酸鈉、乙酰胺、乙酸、乙酰丙酮、氯化鉀等。
萊洛檢測公司在生產過程中主要產生清洗廢水、噪聲等污染物。清洗廢水經油水分離器處理后排入市政管網,噪聲通過合理安排設備位置,減少噪聲對周邊的影響。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四十五、研究和試驗發展,專業實驗室、研發(試驗)基地,其他(不產生實驗廢氣、廢水、危險廢物的除外),需編制環評報告表的項目。當事人是萊洛檢測公司直接負責環境保護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6年3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2026年3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萊洛檢測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萊洛檢測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钡挠嘘P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督促萊洛檢測公司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萊洛檢測公司于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種措施整改:辦理環評手續并完成自主驗收;或改變工藝降低環評形式至備案登記類并完成備案登記或豁免環評類;或關閉建設項目。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當事人作為萊洛檢測公司直接負責環境保護的主管人員應履行督促其整改的義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萊洛檢測公司的執法觀察期。請萊洛檢測公司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萊洛檢測公司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4月13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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