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祁東縣祥順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426MA4PNK6217
登記地址:湖南省衡陽市祁東縣玉合街道辦民祥路與瀟湘路交匯處(澤達小區)九棟一樓7號
法定代表人:唐素華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于2026年1月在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植地莊北約西環路,承建南村鎮里仁洞村更新改造項目(R9地塊)工程項目。2026年1月19日晝間,當事人正常施工,我局委托廣東安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的噪聲進行監測,監測報告(報告編號:安納檢字(2026)第011908A號)結果顯示:當事人施工場地西北邊界外1米處,晝間噪聲監測結果為74dB(A),超過《建筑施工噪聲排放標準》(GB 12523-2025)表1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晝間限值70dB(A)),超標4dB(A)。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6年1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2026年1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及廣東安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2026年1月26日出具的監測報告,證明當事人存在超過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排放噪聲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本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達標排放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采取的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柔性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3月27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番禺區南村鎮興業大道1042號)
聯系電話:39937832
郵政編碼:51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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