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劉水平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
登記地址:XXXXXXXXXXXXXXXXX
項目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江南工業大道3號1044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6年1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實際經營的無名服裝廠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于2025年3月在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江南工業大道3號1044建成一個無名服裝加工廠(以下簡稱“該無名服裝廠”)并作為實際經營者投入生產經營至今,從事服裝加工,主要產生噪聲的設備是電腦繡花機。2025年12月17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分局委托廣東安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該單位噪聲進行監測,2025年12月31日出具的《監測報告》(報告編號:安納檢字(2025)第121710A號)顯示:該無名服裝廠廠界西南邊界外1米處晝間噪聲值為77dB(A),監測結果超過《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表1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限值2類晝間排放限值(60dB(A))17dB(A)。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5年12月17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2026年1月7日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廣東安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出具的監測報告,證明當事人作為該無名服裝廠實際經營者,存在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前述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2026年3月29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種措施整改: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噪聲符合噪聲排放標準;或改變工藝至不產生噪聲污染;或關閉建設項目。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 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3月11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番禺區南村鎮興業大道1042號)
聯系電話:39937832
郵政編碼: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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