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市豐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59JML28B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新造鎮思賢村下圍路11號101
法定代表人:葛艷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于2025年8月承包廣州市番禺區化龍鎮金軒三路西側地塊的建筑廢棄物消納項目進行施工,主要從事儲備用地平整。龍鎮金軒三路西側地塊平整項目(以下簡稱“該項目”)總占地面積約700000平方米。2026年1月28日,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項目在施工,施工過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6年1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2026年1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存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環境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五)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蔽揖纸浹芯繘Q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6年3月30日前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采取的說服教育、勸導示范、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柔性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 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3月9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番禺區南村鎮興業大道1042號)
聯系電話:39937832
郵政編碼:51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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