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翌勝機電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683295476M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坑頭東線路五橫路17號101房
法定代表人:羅娟英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6年1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于2024年5月在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坑頭東線路五橫路17號101房建成一個機械維修項目并投入生產至今,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現場未能提供近3年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品種、數量等資料。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6年1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證明當事人作為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使用的經營活動單位,存在未完整保存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資料至少3年的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24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完整保存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資料至少3年,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相關數據。”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前述規定。根據《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2024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條規定:“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銷售、使用、進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銷毀等經營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制冷設備、制冷系統或者滅火系統的維修、報廢處理等經營活動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完整保存有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資料的。”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2026年5月25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種措施整改:依法完成保存有關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相關材料及上報工作;或不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 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3月4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番禺區南村鎮興業大道1042號)
聯系電話:39937832
郵政編碼:5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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