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馮全鋒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登記地址:XXXXXXXXXXXXXX
項目所在地址: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鐘一村新六畝路3號六樓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5年8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廣州天祺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祺檢測公司)于2024年11月在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鐘一村新六畝路3號六樓建成一個實驗室項目,主要從事環境檢測服務,該單位占地面積約700平方米,主要分析設備有:氣相色譜儀3臺,氣相質譜儀2臺,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2臺;主要工藝流程為:樣品→測試→分析→處理數據→出具報告。該項目在經營過程中主要產生實驗室廢氣、危險廢物(廢活性炭、實驗室廢液等)等污染物。上述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四十五、研究和試驗發展 98’專業實驗室、研發(試驗)基地”需要辦理環評報告表的項目。
上述項目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報批手續,未辦理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相關手續,當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是天祺檢測公司直接負責環境保護的主管人員。
2024年4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曾發現天祺檢測公司在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鐘一村新六畝路3號502存在上述同類違法行為,天祺檢測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書面承諾搬遷整改,我局執法人員于2024年5月17日復查天祺檢測公司已搬遷整改完畢?,F天祺檢測公司于2024年11月搬回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鐘一村新六畝路3號六樓建成上述項目并投產。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予以證實:
1.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8月28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于2025年9月25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以及從天祺檢測公司處調取的檢測報告(編號:25157RP)、《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人員記錄表(試劑室倉庫)》、《天平使用記錄表》、《儀器設備使用記錄表》等,證明天祺檢測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
2.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9月5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于2024年5月17日制作的現場照片,及天祺檢測公司2024年4月22日提供的搬遷承諾書等,證明天祺檢測公司于2024年被發現同類違法行為進行整改后,又搬回上述項目地址。
3.我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9月5日調取的《營業執照》及法人身份證明,證明天祺檢測公司的主體資格。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天祺檢測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內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督促天祺檢測公司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于2026年1月12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種措施整改:辦理環評手續并完成自主驗收;或改變工藝降低環評形式至備案登記類并完成備案登記或豁免環評類;或關閉建設項目),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12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商會大廈三樓)
聯系電話:020-84775086
郵政編碼:51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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