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交投石化能源有限公司番鐘東加油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5D23WC9J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石壁街105國道屏山路段
負責人:黃向紅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5年10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并委托廣電計量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開展油氣排放檢測,根據廣電計量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BGZ2025030098-17-1-G1)顯示,無組織廢氣下風向監控點4#非甲烷總烴為4.28mg/m3,超過《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20)表3 油氣濃度無組織排放限值(4mg/m3),即當事人存在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我局于2025年11月21日將超標結果告知當事人。
以上事實,有我局執法人員2025年10月28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于2025年11月21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以及廣電計量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BGZ2025030098-17-1-G1)等證據材料予以證實。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的有關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當事人于2026年1月12日前完成整改(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污染物),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上述整改期限為我局給予當事人的執法觀察期。請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后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在觀察期內配合我局執法工作,主動完成整改,減少或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如當事人認為整改所需的必要時間超出已給予的觀察期期限的,應當在期限截止前提出延期申請、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支撐材料。如當事人在觀察期內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我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予行政處罰,否則我局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12日
聯系地址: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鐘村街商會大廈三樓)
聯系電話:020-84775086
郵政編碼:51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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