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廣州化龍永光橡膠制品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MA5ALH4R2T
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騰達東路26號(廠房5)首層
法定代表人:徐劍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5年11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當事人于2025年4月在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騰達東路26號(廠房5)首層建成一個橡膠零件制造項目,主要從事橡膠、硅膠零配件生產并投入經營至今。當事人生產過程中主要產生的污染物:清洗廢水、生活污水、機械噪聲、顆粒物(噴砂工序)、揮發性有機物(煉膠、硫化工序)、異味、危險廢物(廢活性炭、廢潤滑油等)等污染物,項目產生的冷卻水、噴淋塔廢水循環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成品清洗廢水經三級化糞池預處理后排入市政集污管網,送化龍凈水廠集中處理。噴砂工序產生的粉塵經配套旋風除塵器、袋式除塵器處理后于車間內無組織排放;煉膠、硫化工序產生的廢氣經“水噴淋塔+二級活性炭吸附裝置”處理后高空排放。機械噪聲通過選用低噪聲設備,采取減振、隔音等綜合降噪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危險廢物交由有危險廢物資質的單位回收處理。上述建設項目屬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第二十六、橡膠和塑料制品業29中,橡膠制品業291,其他,需編制環評報告表的項目。當事人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報批手續及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等相關手續,即投入生產。當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2025年11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2025年11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相片等,證明當事人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或規章依據及責改內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有關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限2026年6月2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種措施整改:辦理環評手續并完成自主驗收;或改變工藝降低環評形式至備案登記類并完成備案登記或豁免環評類;或關閉建設項目。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
當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可能承擔相應的處罰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2月9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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