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李衛幫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證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項目登記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漢基大道20號C座一樓之二
一、環境違法事實及證據
2025年10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廣州市玉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玉恒塑料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玉恒塑料公司存在以下事實情形:玉恒塑料公司于2014年12月在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漢基大道20號C座一樓之二建成一個塑料制品加工生產項目,主要從事手機殼注塑加工生產。主要生產設備:注塑機103臺(C棟1層11臺、C棟2層24臺、C棟3層28臺、B棟2層40臺)、空壓機3臺、破碎機4臺、熱風干燥機61臺、拌料機5臺、數控雕刻機20臺、銑床5臺、磨床4臺等;主要生產工藝流程:原料→混料→熔融注塑→冷卻成型→質檢→成品;主要原輔材料:PC、TPU、PP、色粉等。玉恒塑料公司已取得《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番禺區分局關于廣州市玉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年產PC手機殼200噸、TPU手機殼100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穗(番)環管影〔2019〕490號)、《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廣州市玉恒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擴建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復》(穗環管影(番)〔2025〕6號),并完成上述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的驗收。玉恒塑料公司于2025年5月增加投產注塑機的建設項目,該新增建設項目未辦理環評手續,配套的環境保護設施未驗收。玉恒塑料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是玉恒塑料公司直接負責環境保護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材料證明:
2025年10月23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2025年10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2025年11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相片等,證明玉恒塑料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
二、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文件依據及給予執法觀察期內容
玉恒塑料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有關規定。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我局經研究決定:
責令當事人督促玉恒塑料公司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實施上述違法行為,限玉恒塑料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前完成整改,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種措施整改:辦理環評手續并完成自主驗收;或改變工藝降低環評形式至備案登記類并完成備案登記或豁免環評類;或關閉建設項目。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完成材料。當事人作為玉恒塑料公司直接負責環境保護的主管人員應履行督促其整改的義務。
玉恒塑料公司逾期不改正的,當事人可能承擔相應的處罰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書,可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廣州市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窗口,電話:020-83555988);或者在收到文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1月28日
聯系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橋街德勝路39號(辦公地址:廣州市番禺區市蓮路石樓路段20號石樓政務服務中心二樓)
聯系電話:34851165
郵政編碼:51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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