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農農函〔2026〕35號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漁業、財政部門,國家金融監管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轄內各監管分局: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2025-2027年廣東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組織落實。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廣東金融監管局反映。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金融監管局
2026年1月19日
2025-2027年廣東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方案
為充分發揮財政保費補貼的引導作用,進一步提高我省政策性漁業保險保障水平,構筑多層次的漁業保險風險分散機制,根據《農業保險條例》和我省關于大力發展涉農保險有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漁業生產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則
(一)風險可控。以承保可保風險、補償自然風險損失為主,以保生產成本、自然災害損失為主要實施目的。
(二)政府引導。為引導漁民積極參與政策性漁業保險,減輕漁民負擔,省市縣財政對參加政策性漁業保險的漁民實行保費財政補貼。
(三)市場運作。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要以經辦保險機構市場化經營為依托,在充分調動經辦保險機構積極性的同時,重視經營風險并制定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辦法和措施。
(四)廣泛參與。引導符合條件的漁民積極投保,鼓勵漁民(船東)購買漁船財產保險,引導漁民(船東)辦理雇主責任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納入政策性漁業保險范圍。
二、實施期限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三、承保險種
(一)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二)雇主責任保險。
(三)漁船財產完全損失保險。
(四)漁船財產綜合保險。
四、實施內容
(一)參保對象
1.凡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的全省范圍內從事捕撈生產和在海洋開放水域從事水生動植物養殖,以及為養殖、捕撈提供運輸服務等作業活動的人員(含港澳流動漁民),均可參加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從事捕撈生產和在海洋開放水域從事水生動植物養殖,以及為養殖、捕撈提供運輸服務等作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包含以個體工商戶、合作社、家庭和漁船從事漁業生產經營的單位)均可為其雇員(包括雇主本人和親屬,下同)辦理雇主責任保險。雇員年齡不超過70周歲。
3.承保機構在簽署保單前,應明確告知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免責條款等,并對保險合同進行充分說明,由漁民選擇其中一個險種辦理。同一個從事漁業生產的漁民,只能辦理一份政策性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同一雇主只能為同一個未辦理政策性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雇工辦理一份政策性雇主責任保險,需要加大保障力度可另外購買非政策性保險。
4.檢驗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驗船證明書或國際漁船安全證書等)合法有效且具備適航條件的、從事漁業生產經營的機動漁船(含港澳流動漁船),均可申請投保參加漁船財產完全損失保險。
5.凡船齡15年以內、功率44.1kW以上、檢驗證書(漁業船舶檢驗證書、驗船證明書或國際漁船安全證書等)合法有效且具備適航條件的、從事漁業生產經營的機動漁船(含港澳流動漁船),均可申請投保參加漁船財產綜合保險。
(二)保險責任
1.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因從事漁業工作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意外醫療費用、死亡或傷殘的,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2.雇主責任保險:凡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其雇傭期間內,因符合下列約定情形導致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承保機構均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傷害,且該意外傷害符合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可認定為工傷的,由此產生的意外醫療費用、死亡賠償或傷殘賠償相關經濟責任。同時,為做好與漁業安全生產責任險的銜接,雇主在購買雇主責任險基礎上可購買附加險,附加險保險責任為被保險人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依法應負的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及相關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購買附加險后,保險責任涵蓋海洋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所有保障內容,同時需約定事故預防服務有關事宜。
3.漁船財產完全損失保險:參保漁船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4.漁船財產綜合保險:承保機構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以下賠償責任:①參保漁船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②參保漁船承擔的對第三者船舶碰撞造成的船體、機械設備直接損失的補償責任;③承擔參保漁船由于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保險金額和保費
1.漁民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按作業區域分為海洋漁民和內陸漁民。海洋漁民保額最低60萬元,最高120萬元,費率0.2%。內陸漁民保額最低30萬元,最高120萬元,費率0.16%。傷殘保額為死亡限額的80%,意外醫療保額為死亡限額的10%。具體保額和保費檔次如下:
2.漁船財產完全損失保險、綜合保險根據船齡不同估算其實際價值,保險金額不高于漁船實際價值的90%。
漁船財產完全損失保險的賠償以保險金額為限;漁船財產綜合保險的漁船財產損失和第三者碰撞責任賠償分別以保險金額為限,在保險期間內,其中一項或兩項的累計賠款金額達到保險金額時,保險責任終止。
保費=保額×基準費率×調整系數1×調整系數2×調整系數3。
基準費率如下(單位:%):
調整系數1如下:
調整系數2如下:
調整系數3如下:
3.保險費率按照保本微利原則厘定,原則上綜合費用率不高于20%。對3年周期內賠付率較低或較高的險種,應及時調整費率,真實反映風險狀況。
(四)保費補貼
1.廣州、珠海、佛山、中山、東莞、江門(不含開平、恩平、臺山、鶴山市):自行承擔財政保費補貼,市縣級財政補貼比例不低于40%(其中地市財政補貼比例不低于35%)。深圳市參照執行。
2.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肇慶、清遠、潮州、揭陽、云浮市及江門市的開平、恩平、臺山、鶴山市:省財政補貼比例30%,市縣級財政補貼比例不低于10%(其中地市財政補貼比例不低于5%)。
3.漁船完全損失險和綜合險每艘漁船的省級財政保費補貼上限為20000元。
4.除各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以外的保費,由雇主或漁民自行承擔。雇主或漁民不參保,政府不予補貼。
5.鼓勵市、縣兩級財政加大政策性漁業保險的補貼額度。各地市、縣級財政可根據自身財力,在本方案補貼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提高補貼比例。
6.省級財政保費補貼從中央成品油價格調整對漁業補助資金中安排,各市、縣的財政保費補貼資金自行統籌安排。
(五)承保機構
由省農業農村廳牽頭組織,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政策性漁業保險承保機構,組成共保體進行承保。承保機構實行動態管理,適時對承保機構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不合格的,取消該承保機構剩余服務期間內的承保資格。
(六)風險控制
1.建立大災風險準備金。參照《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財金〔2013〕129號)規定,我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保費準備金)計提比例為保費收入的3%。大災風險準備金的使用、管理按《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財金〔2013〕129號)規定執行。
2.辦理再保險。承保機構應積極做好政策性漁業保險的再保險工作,實現風險的分散、可控。
五、實施步驟
(一)申請參保
1.漁民人身意外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
漁業船舶人員參保的,由投保人憑船舶有效證書,向船籍港的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申請;其他漁業從業人員參保的,由投保人憑合法有效的經營證明向所在地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申請。經核準后按保單實際投保人數,根據參保漁民有效身份證件,實名投保,一次付清自負部分保費,由該機構簽發保單。
2.漁船財產完全損失保險和漁船財產綜合保險。
由投保人憑漁業船舶合法有效證書,向船籍港的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申請,經審核后,按規定一次付清自負部分保費,由該機構簽發保單。
(二)簽單收費
由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簽單收費,對保險標的要有明確的登記,并歸檔保存。承保機構(或代辦機構)根據當地政府漁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分別計算財政補貼保費和投保人實交保費。投保單經承保機構審核通過,并完成收訖保費(投保人承擔部分)后出具正式保單。
六、資金結算撥付
省市縣財政加強做好保費補貼資金保障工作。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采用省級結算,由省級直接將保費補貼資金撥至省級承保機構。省級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按年度據實結算,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終了后撥付。
省、市、縣(區)三級保費補貼資金結算程序如下:政策性漁業保險承保機構于當年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向縣(市、區)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交省、市、縣(區)三級保費補貼結算申請,并附各險種的承保年度報表(附件1、2)、承保保單明細年度報表(附件3、4)、承保保單、發票(或廣東省社會團體會費統一票據)電子件、掃描件或復印件,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縣(市、區)漁業主管和財政部門對材料予以審核和蓋章確認后,提交給各地級市漁業主管部門。各地級市漁業主管和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辦理市、縣(區)級保費補貼資金撥付手續,并將審核結果報送至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由省級辦理省級保費補貼資金撥付手續。自行承擔財政保費補貼地區,按各地財政部門要求,在年度內及時完成結算。
七、協保體系
各縣區可結合實際需要設協保員一名或多名。承保機構應與協保員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協保員負責協助承保機構開展政策性漁業保險宣傳、承保、理賠、定損等具體業務。承保機構可以向協保員支付一定費用,具體標準由雙方協商確定,但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地公益性崗位的平均報酬。承保機構應加強對協保員的業務培訓,對協保員的協辦行為負責。
八、過渡期政策
自2025年1月1日起至新一輪承保機構遴選完成前為過渡期,過渡期內實施的險種、保險金額、費率及各級財政補貼比例按《2022-2024年廣東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方案》執行,由原承保機構承擔。過渡期內的結算方式基本參照原方案,其中資金撥付調整為各地級市漁業主管和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辦理省、市、縣(區)級補貼資金撥付手續。
九、各有關方面職責
各有關部門(單位)及人員要各盡其責,如發現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保費補貼資金等違規行為,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違反相關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承保機構
承保機構要加強管理,確保政策性漁業保險順利實施。
1.嚴格承保條件,準確核實投保數量和投保價值,對保費結算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依據保險條款開展理賠工作,對保險事故做到快速查勘定損,及時支付保險賠款。承保機構應建立和完善政策性漁業保險業務相關的各項制度、細則及風險管控措施,并報廣東金融監管局。
2.加強業務宣傳,認真向漁民介紹有關保險和安全技能知識,明確告知保險責任范圍,不斷提高辦事服務水平。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漁業防災減災工作。承保機構年度防災減損資金投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當年政策性漁業保險簽單保費規模的1.5%,用于組織漁民開展安全生產培訓,為參保漁民配置有關消防或救生設備,普及漁業安全生產知識,提升安全生產技能等事故預防服務。
3.提高保單審核時效,當年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向縣(區)級提交三級保費補貼結算申請;每年2月1日前向廣東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省農業農村廳報告上一年度保費收支執行情況。未按時或未準確報送的視同違約,承擔相應責任,具體以合同約定為準。
(二)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
1.省農業農村廳作為我省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牽頭組織部門,應加強對全省漁業保險工作的指導,及時足額落實保費財政補貼資金,切實維護漁民的合法權益。省農業農村廳牽頭農業保險的處室負責制定政策性漁業保險實施方案,牽頭漁業管理的處室負責組織實施、有關資金分配結算和考核評價等。
2.市、縣(市、區)級農業農村(單獨設立漁業部門的市、縣由漁業主管部門負責)要認真開展保費結算審核,并對審核結果蓋章確認。
3.各級農業農村(單獨設立漁業部門的市、縣由漁業主管部門負責)要及時結算撥付政策性漁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確保保費補貼資金專款專用,保障政策性漁業保險機構正常運營。
(三)財政部門
按照規定的負擔比例,及時足額落實本級漁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加強漁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監管,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四)金融監管部門
1.加強對承保機構漁業保險的承保、理賠、服務等環節的監管,強化風險防范,督促承保機構提高服務水平。采取措施防止承保機構惡性價格競爭、中途退出承保等情況,切實維護漁業保險市場秩序和漁民合法權益。
2.及時了解我省漁業保險工作進展情況,加強對承保機構經營管理的監管,依法查處業務經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漁業保險市場秩序和漁民合法權益。
(五)其他相關部門
地方金融管理、氣象等相關部門要根據部門職能和工作需要,加強對政策性漁業保險工作的支持、協調。
十、其他
本方案由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廣東金融監管局負責解釋。
附件:1.市(縣、區)政策性漁業保險(漁民人身意外傷害險和雇主責任險)承保年度報表
2.市(縣、區)政策性漁業保險(漁船財產完全損失險和綜合險)承保年度報表
3.政策性漁業保險(漁民人身意外傷害險和雇主責任險)承保保單明細年度報表
4.政策性漁業保險(漁船財產完全損失險和綜合險)承保保單明細年度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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