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番征〔2018〕5號
經(jīng)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粵府土審(02)〔2018〕60號),同意將廣州市番禺區(qū)化龍鎮(zhèn)復甦村股份經(jīng)濟合作社,面積共13.3634公頃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現(xiàn)將經(jīng)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nèi)容和有關(guān)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shè)用地項目名稱:政府儲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區(qū)化龍鎮(zhèn)復甦村。
穗府番征〔2018〕5號附圖
三、被征地村及面積:
廣州市番禺區(qū)化龍鎮(zhèn)復甦村股份合作經(jīng)濟社集體土地13.3634公頃(折合約200.4510畝),其中水田2.3413公頃(折合約35.1195畝)、水澆地6.5114公頃(折合約97.6710畝)、園地0.3918公頃(折合約5.8770)畝、林地2.6498公頃(折合約39.7470畝)、養(yǎng)殖水面0.3607公頃(折合約5.4105畝)、其它農(nóng)用地(不含養(yǎng)殖水面)1.0574公頃(折合約15.8610畝)、建設(shè)用地0.0510公頃(折合約0.7650畝)。
四、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一)征地補償
| 被征地
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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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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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類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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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面積
(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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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標準
(萬元/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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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額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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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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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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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番禺區(qū)化龍鎮(zhèn)復甦村股份合作經(jīng)濟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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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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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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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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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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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7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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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番禺區(qū)化龍鎮(zhèn)復甦村股份合作經(jīng)濟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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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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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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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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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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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7.6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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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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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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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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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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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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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98
|
14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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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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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yǎng)殖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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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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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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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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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農(nóng)用地
(不含養(yǎng)殖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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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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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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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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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sh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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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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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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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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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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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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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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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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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0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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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番禺區(qū)化龍鎮(zhèn)復甦村股份合作經(jīng)濟社轉(zhuǎn)付被安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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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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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4
|
126.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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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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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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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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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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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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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地
|
2.6498
|
105.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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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2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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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yǎng)殖水面
|
0.3607
|
126.0276
|
45.4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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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農(nóng)用地
(不含養(yǎng)殖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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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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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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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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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番禺區(qū)統(tǒng)計局提供的擬征土地前三年平均產(chǎn)值并結(jié)合各地類法定補償倍數(shù)的最高倍數(shù)核算,上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合計為4155.4196萬元,折合補償標準約20.7303萬元/畝。該值低于《廣州市番禺區(qū)人民政府關(guān)于印發(fā)番禺區(qū)農(nóng)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實施意見的通知》(番府〔2017〕67號)規(guī)定番禺區(qū)征收集體土地26萬元/畝的標準,因此需按規(guī)定補足,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總額應(yīng)為5211.72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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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苗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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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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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番禺區(qū)化龍鎮(zhèn)復甦村股份合作經(jīng)濟社轉(zhuǎn)付土地承包者和業(yè)權(quán)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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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著物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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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項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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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61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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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農(nóng)業(yè)人員由廣州市番禺區(qū)化龍鎮(zhèn)復甦村以貨幣補償的形式安置。請廣州市番禺區(qū)化龍鎮(zhèn)復甦村股份合作經(jīng)濟社在本公告期內(nèi)到廣州市番禺區(qū)國土資源和規(guī)劃局領(lǐng)取辦理安置農(nóng)業(yè)人口征地農(nóng)轉(zhuǎn)非手續(xù)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nèi)的土地所有權(quán)人、使用權(quán)人在本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持土地權(quán)屬證書或其他有關(guān)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洠埢ハ噢D(zhuǎn)告。
| 被征地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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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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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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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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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州市番禺區(qū)化龍鎮(zhèn)復甦村股份合作經(jīng)濟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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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4日至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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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龍鎮(zhèn)建設(shè)辦
(聯(lián)系人:劉江南,聯(lián)系電話:8475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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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7日至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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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預公告》發(fā)布后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搶栽搶種的農(nóng)作物或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六、關(guān)于征地補償安置的其他有關(guān)事項
本《公告》的公告期限自發(fā)布之日起為1個自然月,被征收土地所有權(quán)人及相關(guān)權(quán)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nèi)就粵府土審(02)〔2018〕60號征地批復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本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不影響本方案的組織實施。
特此公告。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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