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一)征地補償
| 被征地 單 位 |
補償類別 |
地類名稱 |
征地面積 (公頃) |
補償標準 (萬元/公頃) |
補償金額 (萬元) |
支付對象 |
支付 方式 |
|
| 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東村股份合作經濟社 |
土地補償費 |
園地 |
2.3894 |
147.0322 |
351.3187 |
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東村股份合作經濟社 |
貨幣 |
|
| 養殖水面 |
0.6677 |
252.0552 |
168.2973 |
|||||
| 其它農用地(不含養殖水面) |
0.1445 |
147.0322 |
21.2462 |
|||||
| 安置補助費 |
園地 |
2.3894 |
105.0230 |
250.942 |
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東村股份合作經濟社轉付被安置人 |
|||
| 養殖水面 |
0.6677 |
126.0276 |
84.1486 |
|||||
| 其它農用地(不含養殖水面) |
0.1445 |
105.0230 |
15.1758 |
|||||
| 按番禺區統計局提供的擬征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并結合各地類法定補償倍數的最高倍數核算,上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合計為891.1286萬元,折合補償標準約18.5559萬元/畝。該值低于《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實施意見的通知》(番府〔2017〕67號)規定番禺區征收集體土地26萬元/畝的標準,因此需按規定補足,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總額應為1248.6240萬元。 |
||||||||
| 青苗補助費 |
|
16.8070 |
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東村股份合作經濟社轉付土地承包者和業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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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著物補償費 |
||||||||
|
|
以上各項合計 |
1265.4310萬元 |
||||||
| 被征地 單 位 |
補償類別 |
地類名稱 |
征地面積 (公頃) |
補償標準 (萬元/公頃) |
補償金額 (萬元) |
支付對象 |
支付 方式 |
|||
| 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經濟社 |
土地補償費 |
園地 |
7.2240 |
147.0322 |
1062.1606 |
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經濟社 |
貨幣 |
|||
| 養殖水面 |
0.0054 |
252.0552 |
1.3611 |
|||||||
| 其它農用地(不含養殖水面) |
0.6498 |
147.0322 |
95.5415 |
|||||||
| 建設用地 |
0.4260 |
210.0460 |
89.4796 |
|||||||
| 安置補助費 |
園地 |
7.2240 |
105.0230 |
758.6862 |
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經濟社轉付被安置人 |
|||||
| 養殖水面 |
0.0054 |
126.0276 |
0.6805 |
|||||||
| 其它農用地(不含養殖水面) |
0.6498 |
105.0230 |
68.2439 |
|||||||
| 按番禺區統計局提供的擬征土地前三年平均產值并結合各地類法定補償倍數的最高倍數核算,上述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合計為2076.1534萬元,折合補償標準約16.6655萬元/畝。該值低于《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番禺區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實施意見的通知》(番府〔2017〕67號)規定番禺區征收集體土地26萬元/畝的標準,因此需按規定補足,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總額應為3239.0280萬元。 |
||||||||||
| 青苗補助費 |
|
41.3665 |
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經濟社轉付土地承包者和業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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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著物補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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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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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項合計 |
3280.3945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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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農業人員由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東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和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經濟社以貨幣補償的形式安置。請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東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和廣州市番禺區石樓鎮茭塘西村股份合作經濟社在本公告期內到廣州市番禺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領取辦理安置農業人口征地農轉非手續的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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