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政策原文: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我區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等有關規定, 根據我區實際情況修訂了《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番府〔2018〕37號),具體解讀如下:
一、制訂背景和目標
在《關于調整我區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番府〔2012〕117號)(下稱“117號文”)已于2017年7月31日屆滿的背景下,區政府從規范土地征收工作全局利益出發,認真貫徹上級有關文件精神,以公平、公開、公正、高效開展土地征收工作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工作為目標,對《關于調整我區土地征收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進行了本次修訂。
二、制訂依據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府辦規〔2017〕10號)。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本補償標準修訂內容主要包括:普遍提高補償標準、增加或刪減補償項目、結合上級文件對有關名詞的表述進行規范、增加補償標準依據等五大項。與117號文對比,具體改動內容有57項,其中歸納起來,變化較大的有如下內容:
(一)附件1的補償價格提高43.5%,框架結構項目新增一等至七等補償項目,刪減原框架結構一至三等。修改補償對象名稱,由“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改為“非住宅房屋補償”、“被拆遷人”改為“被征收房屋權利人”、“被征地(拆遷房)”改為“權利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和農民自建改為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兩種方式。
(二)附件2的補償價格平均提高21%,新增水池、噴淋裝置、露天PVC管、管道煤氣等補償項目,水井項目增加兩個補償檔次。修改補償對象名稱,由“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改為“非住宅房屋補償”、“被拆遷人”改為“被征收房屋權利人”、“被征地(拆遷房)”改為“權利人。”以成本價結合新率的計算方式改為采用套價或者評估方式。
(三)附件3的補償價格平均提高62%,補償對象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轉由他人經營管理的,補償對象按承包經營權人與經營管理人的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對經營管理人予以補償。
(四)附件4的棚架類補償價格提高40%,以成本價結合成新率的計算方式改為采用套價或者評估方式。
(五)附件5的補償價格平均提高42.5%,綠化喬木補償項目增加四檔胸徑補償標準、添加綜合單價,添加膠盆型號、果樹作為綠化樹木時及名貴樹木的補償說明。刪減桃花項目、刪除說明3的“每株最高不超過8000元”。補償對象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轉由他人經營管理的,補償對象按承包經營權人與經營管理人的協議確定,協議未約定的,對經營管理人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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