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環評機構從業行為,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確保環評審批的科學性,根據國家環保部、省和市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我局制定發布了《番禺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考核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于2016年8月15日起施行,現就《辦法》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辦法》編制的必要性
1.制定本《辦法》是規范我區環評市場管理的需要。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環境管理的不斷深化,我區環境影響評價業務量明顯上升,與此同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從業人員規模持續擴大,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水平進一步提升,為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執行發揮了重要的技術支撐作用。截至今年4月,在我區登記并開展環評業務的機構共34家;其中,本地注冊機構19家,外地機構15家。雖然完全開放的市場為環評機構帶來了不少機會,但是部分環評機構在實際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例如,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不高,內部管理松散,低價惡性競爭,出借資質以及人員“掛靠”等,嚴重影響了環評法律制度的嚴肅性,干擾了正常的環評市場秩序。自2014年以來,因環評機構編制環評文件存在質量問題,我局在區環保局網站上集中通報了9個環評機構共計20份環評文件的退件公告,為加強我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促進環境影響評價隊伍健康發展,制定環評機構考核管理辦法是十分迫切的。
2.制定本《辦法》是當前環評審批制度改革形勢的新要求。中央第三巡視組對環境保護部專項巡視反饋意見明確指出:環評技術服務市場“紅頂中介”現象突出,容易產生利益沖突和不當利益輸送,資質審批核心環節公開不夠,評價機構管理存在后續監管不到位等問題。為切實做好資質管理工作,提高資質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環境保護部對建設項目環評資質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并于9月28日發布了新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新資質管理辦法加強了屬地環保部門對環評機構的管理要求,賦予屬地環保部門對環評機構實施限期整改的權利。為更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加強對環評機構的約束性,以新資質管理辦法發布為契機,制定一項適合我區實際的環評機構考核管理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為此,我局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環〔2012〕81號)、《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廣東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備案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12〕1187號)和《廣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考核管理暫行辦法》(穗環〔2016〕58號),參照其他省、市環評機構管理的辦法和考核細則內容,并結合我區工作實際,編制了本《辦法》。
二、《辦法》編制的依據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36號);
2.《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管理的意見》(環辦〔2014〕24號);
3.《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廣東省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備案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12〕1187號);
4.《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考核管理辦法的通知》(粵環〔2012〕81號)
5.《廣州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考核管理暫行辦法》(穗環〔2016〕58號)
三、《辦法》的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廣州市番禺區轄區(以下簡稱“本轄區”)內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業務的環評機構的考核和監督管理。
上述環評機構在廣州市轄區內開展的由上級環保部門或其它區縣環保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業務不在本《辦法》考核范圍內。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三十七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環評機構信息管理、日常考核管理、年度考核管理、考核結果發布、監督獎懲辦法和附則等七個方面。
五、實施黑名單管理的必要性
《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黑名單管理制度,對于年度考核排名倒數兩位并且考核不及格的環評機構,實施黑名單管理。該制度是為了強化環評機構懲罰機制,警示環評文件編制較差以及內部管理混亂的環評機構,從而進一步規范其從業行為,提高其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
六、關于電子環評文件審查問題
為了增強環評機構內部審核管理能力,避免環保審批人員變相成為環評機構的環評文件質量審核人,我局規定對電子環評文件實施一次性審查。
七、說明
《辦法》里面對環評機構管理和考核的具體條文可以登錄番禺區環保局網站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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