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規〔2019〕15號
為全面治理違法建設,進一步規范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加強治理全區范圍內的新增違法建設。廣大人民群眾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不進行違法建設,不參與違法建設,不得對違法建設“轉供水”“轉供電”及私自接水、接電。新增違法建設和在建違法建設,須自行整改。凡未自行整改的,頂風違建、繼續搶建的,將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扣押施工工具、強制拆除等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二、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出售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個人),自來水、電力、燃氣、電信、有線電視、電梯等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向違法建設項目提供服務,若上述單位違反《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等規定將沒收違法所得,分別視情況從嚴處罰:對設計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扣除誠信綜合評價分數20分;對監理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扣除誠信綜合評價分數20分;對出售預拌混凝土的單位(個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扣除誠信評價分數10分并列入“黑名單”,1年內不得參與我區財政資金投資的項目建設;對自來水、電力、燃氣、電信、有線電視、電梯等生產經營企業,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工作人員存在責任追究情形,涉嫌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三、物業服務企業要完善裝修材料和施工工具出入小區登記制度,落實專人每日對房屋裝修活動進行動態巡查,在其轄區或管理范圍內發現正在進行加建、改建、擴建等違法建設的,應當立即向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對在建的違法建設應當予以勸阻。
四、深挖違法建設“保護傘”,嚴肅查處參與、支持、包庇和縱容違法建設的黨員、公職人員、國有企業人員、公辦事業單位人員、村(居)委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五、在治理違法建設過程中,凡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六、廣大人民群眾如發現違法建設行為的,可致電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020-84819992)進行舉報。
七、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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