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1〕192號
為進一步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我區環境空氣質量,根據《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的通告》和《關于對機動車核發國家統一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通告》等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我區決定從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車通行的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2011年10月1日起,全天24小時禁止未持有效綠色環保標志的汽車在下列路段通行。
(一)中心城區:
東面:番禺大道北以西、德信路以西。
南面:市橋河(市橋二橋至德興大橋)以北、市南路以北、市良路以北。
西面:西環路以東。
北面:東環路以南。
(二)廣州大學城:小谷圍街范圍內。
二、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區公安交警部門按照《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本通告所稱環保標志,是指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和核發的,證明汽車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憑證,分綠色標志和黃色標志兩類。
四、本通告所稱的高排放(高污染)汽車,是指黃色環保標志汽車(達不到國Ⅰ及以上標準的點燃式發動機汽車和達不到國Ⅲ及以上標準的壓燃式發動機汽車)。
五、本通告所稱的汽車,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氣體燃料的載客、載貨車輛和特殊用途車輛。
六、以上路段除特別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在準許汽車通行的范圍內,如另有限制汽車通行規定的,應當同時遵守。
七、本通告所指的汽車,除特別注明外,均含廣州市籍和外市籍的汽車。執行緊急任務的軍車、警用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八、本通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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