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0〕79號
為規范畜禽養殖,減少環境污染,有效防控重大動物疫病,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構筑平安亞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畜禽養殖場必須在2010年6月底前自行搬遷或關閉。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區畜牧獸醫、城市管理等相關職能部門將對無證畜禽養殖場進行依法查處。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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