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0〕91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加強個體工商戶及零散地方稅源征管工作方案》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八日
番禺區加強個體工商戶及零散地方稅源征管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個體工商戶及零散地方稅源的征收管理,切實解決漏征漏管戶問題,堵塞征管漏洞,提高納稅遵從度,建立長期、高效的協稅護稅機制,營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諧的稅收環境,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地方財政收入有效增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廣州市綜合治稅工作管理規定》(穗府〔2008〕22號)、《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個體工商戶委托代征指導性意見》(穗地稅發〔2009〕204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在區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領導下,以加強和規范個體工商戶及零散地方稅源的征收管理為核心,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地方財政收入有效增長為目的,發揮鎮(街)的區域優勢,通過信息共享和代征協管的管理手段,形成政府牽頭、部門協作、信息共享、齊抓共管的協稅護稅機制,共同營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諧的稅收環境。
二、組織機構和職責分工
成立區、鎮(街)和工作站三級協管的工作架構。
(一)番禺區地稅協管工作領導組。組長由區政府分管財稅工作的副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區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區政務辦副主任、區財政局分管領導和區地稅局分管領導擔任,成員包括由區政府辦、區政務辦、區財政局和區地稅局的有關業務科室負責人。領導組辦公室設在區財政局內,主任由區財政局分管領導兼任,副主任由區地稅局分管領導兼任。
主要職責:負責本方案的具體落實;保障開展地稅協管工作的經費來源;負責統籌全區地稅協管工作的開展,制定有關稅收業務操作流程,進行稅收業務培訓;定期開展信息交流和監督管理。
(二)鎮(街)地稅協管領導小組。組長由鎮(街)分管財稅工作的領導擔任,副組長由鎮財所所長、街道財政分局局長、鎮街政務服務中心主任和地稅分局局長但任,各地稅分局指定人員任聯絡員。領導小組在鎮(街)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負責當地協稅工作的統籌開展;負責確定各鎮(街)協稅人員的編制;負責組建各鎮(街)協稅人員隊伍;根據地稅分局的需求和意見,負責協稅人員的招聘、辭退等工作;負責監督協稅工作站日常經費的使用情況。
(三)成立地稅協管工作站。
1、以各鎮(街)管轄范圍為單位設立地稅協管工作站,工作站設在各鎮(街)政務服務中心,各鎮(街)通過向社會勞務公司聘用人員組成各鎮(街)協稅人員隊伍,派駐地稅協管工作站辦公。在工作站獨立運作條件未成熟前,工作站協稅人員暫派駐地稅分局辦公,條件成熟后工作站再獨立運作。工作站設外勤和內勤人員,外勤人員在各鎮(街)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內勤人員在各地稅分局辦公。
2、工作站根據當地個體工商戶及零散稅源戶數比例配置代征員,原則上每150-300戶個體戶配置1名代征員,主要職責:
(1)按照與區地稅局簽訂的《委托代征協議》上的“范圍”和“職責”開展代征工作。
(2)協助清理無證照生產經營戶。調查了解經營戶的辦證情況和納稅情況,包括轄內鎮(街)、專業市場的無證照生產經營戶。對未辦理工商登記或稅務登記的,協助區地稅局督促其盡快辦齊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并錄入“委托代征系統”。
(3)協助開展個體戶納稅核定及其調整工作,包括采集與生產經營有關數據、參與民主評議和實地核實等,并如實提供給地稅部門作為核實應繳稅款的依據。
(4)協助地稅部門送達稅務文書,稅費的催報、催繳和催儲等日常基礎工作。
(5)協助開展個體工商戶的停業、復業、變更、注銷、非正常戶認定等辦稅事項的核查工作。
(6)動態跟蹤巡查轄區內個體戶的經營變動情況,及時報告地稅部門。
(7)配合開展稅收宣傳、納稅輔導。
(8)協助做好個體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社保業務,以及城鎮居民醫保和城鎮居民養老的登記、變更、查詢等業務。
(9)配合地稅部門開展其他有關協稅護稅工作。
三、經費保障
地稅協管工作站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協管工作,不得向納稅人收取任何費用。為落實協管代征工作的經費保障,建立與代征協管工作績效掛鉤的經費供給機制。
(一)籌建經費。
區財政預撥200萬元給區地稅協管工作領導組辦公室作為協管工作站的前期籌建經費。
(二)代征手續費。
1、區財政按照代征零散稅收收入中屬于區級入庫數部分(含教育費附加)3%的比例支付代征手續費,由區、鎮(街)按稅收分成比例各自負擔。
2、區地稅局按照工作站代征零散稅收收入中屬于市(區)級入庫數部分(含教育費附加)3%的比例支付代征手續費,此標準適用至
(三)協稅護稅經費。
區財政按照協管個體工商戶稅收收入中區級部分(含教育費附加)3%的比例支付協稅護稅經費,由區、鎮(街)按稅收分成比例各自負擔。
(四)獎勵經費。
1、按《關于加強街道工作的意見》(穗府〔2004〕15號)規定,協助稅務機關查處漏征漏管戶每戶獎勵40元,由區財政撥付。
2、各鎮(街)以上一年代征個體工商戶稅收分成收入為基數,當年增量部分按30%計撥經費給各工作站,用于工作站日常運作開支。
(五)補充經費。
以上(二)、(三)點經費不足以支付協管工作站日常開支的,由區地稅局向市地稅局申請補充經費。原則上每年平均每個工作站補充經費不高于10萬元。
四、實施步驟和時間安排
(一)2010年6月中旬前,成立番禺區地稅協管工作領導組及辦公室。
(二)2010年6月底前,成立鎮(街)地稅協管領導小組及地稅協管工作站。區地稅協管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完成《地稅協管實施具體工作方案》、《地稅協管工作站工作職責、工作規程》及《協稅員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
(三)2010年6月中旬前鎮(街)地稅協管領導小組完成協稅員的考核錄用工作,6月底完成協稅員崗前培訓工作。
五、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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