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2〕 98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通信管道管理試行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廣州市番禺區通信管道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本區通信管道管理,有效制止亂挖公路和城市道路的行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通信管道建設管理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適用于本區公路和城市道路范圍內通信管道的建設。小區內通信管道建設開發商或物業管理公司應為各通信運營商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條件。
第三條 通信管道的建設實行“同溝同井,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的原則,在執行國家、省和市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充分考慮使用方的合理需求,確保全區通信網絡的暢通和信息資源的共享。
第四條 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是全區通信管道的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全區通信管道的規劃和建設;番禺規劃分局負責配合區科技和信息化局編制通信管道專項規劃,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交通局、區城市管理局、區水務局、區城管綜合執法分局、區公安交警大隊、廣州市道路養護中心南城養護所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協助做好通信管道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區通信管道的統一建設、維護及運營工作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依法選定的通信管道企業負責。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和城市道路時,建設單位在編制管線綜合規劃時應同步考慮通信管道規劃。
第七條 通信管道建設必須依法向規劃、公路、城市道路管理和公安交警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公路和城市道路埋設的通信管道。
第八條 對在已建有通信管道的公路和城市道路下敷設同類管道的,依照《廣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許可管理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不予許可挖掘申請。
第九條 經區科技和信息化局統籌建設的通信管道,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在區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因城市改造、重大項目或重大活動需對通信管道進行挖掘和施工的,相關單位和個人應協同做好通信管道的保護或遷改工作。
第十一條 在統籌建設的通信管道內施放光(電)纜,應由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按照有關規范進行施工,不得損壞通信管道及通信線路。
第十二條 本試行辦法實施后,原則上不再批準其他企業在本區范圍的公路和城市道路內建設通信管道。已敷設的通信管道如不能滿足需求,管道需求單位可向區科技和信息化局提出建設申請,由區科技和信息化局進行統籌規劃、依法選定通信管道企業實施建設。
第十三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敷設通信管道的單位和個人,公路、城市道路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試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4年4月8日印發的《廣州市番禺區通信管理管理暫行辦法》(番府〔2004〕2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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