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5〕 13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政府投資管理試行辦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
番禺區政府投資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加強政府投資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參照《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和《廣州市政府投資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試行)》,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試行辦法所稱政府投資是指使用區本級財政資金及形成政府性債務的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活動。
區本級財政資金是指區本級公共財政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政性資金。
形成政府性債務的資金是指區政府(含政府部門和機構)、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融資平臺公司等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因公益性項目建設而籌措的資金。
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包括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投資和其他固定資產投資活動。其中,基本建設包括新建、擴建、遷建工程以及有關工作;更新改造主要包括改建、裝飾裝修、維護維修、技術改造等;其他固定資產投資活動主要包括房屋、裝備、設備、工器具購置等。
第三條 政府投資主要用于以下領域的項目:
(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糧油基礎設施、社會福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福利項目。
(二)交通、能源、水務、信息、市政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生態環保、資源節約、防災減災、地質環境等戰略性、公益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對經濟社會發展具有較大引領帶動作用的戰略性主導產業的推廣、示范項目。
(四)具備較好發展基礎、集聚產業和創新要素、提升城市功能品質、支撐全區經濟發展的戰略性發展平臺建設項目。
(五)區本級政權建設項目,包括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人民團體等的建設項目。
(六)區委、區政府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四條 政府投資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含以獎代補)、貼息等。
(一)對于區本級人民政府事權范圍內的政權建設、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等非經營性項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資方式。
采用直接投資方式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實施管理。
(二)對于需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私募股權投資、風險投資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公用事業、基礎設施等項目,可以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進行投資。
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形成的股權屬于國有股權,由區有關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其他機構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
(三)對于其他需要區本級財政資金扶持的項目,可以采用投資補助(含以獎代補)或貼息的方式,給予一定限額或比例的資金支持。
第五條 區政府全額投資項目,區政府投資占50%(含50%)以上的市和區共同投資的政府投資項目,以及區和鎮(街)共同投資的項目,均由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相關審批職責。
中央、省、市與我區雙方或多方共同出資的項目,相關審批職責歸屬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可根據工作實際,對工期緊迫的項目,組織編制本領域項目的近期建設實施計劃。近期建設實施計劃主要包括建設背景、編制依據、規劃目標、近期任務、建設內容、實施進度計劃、投資估算、資金來源、資金平衡方案等內容。近期建設實施計劃應先經區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批準同意。
第七條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批文件有效期2年。有效期內完成下一階段審批工作的審批文件持續有效。有效期屆滿時未完成下一階段審批工作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原審批部門申請延期。
第八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是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本區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和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和綜合管理。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投資項目審批
第九條 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審查或審批初步設計,在完成上一審批環節工作后方可轉入下一環節,除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特別規定外,嚴禁審批程序倒置、缺失。
第十條 項目建議書按以下程序申報與審批:
(一)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向區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立項。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需求分析、擬建地點、擬建內容與規模、投資估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并附區委、區政府或相關區領導批準同意項目建設的有關文件。
估算總投資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建議書應由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并對項目建議書進行評估論證。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還應通過公示、專家評議等方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二)區發展改革部門收到項目建議書審批申請后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區發展改革部門如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后一次性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材料,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建議書具備審批條件的,區發展改革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批復或轉報。
(三)區發展改革部門應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審批項目建議書,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能,應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依據項目建議書的批復文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分別向城鄉規劃、國土房管、環境保護、水務、發展改革等部門申報規劃選址或者規劃設計條件、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審批和節能評估審查,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對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論證。
第十二條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以下程序申報與審批:
(一)項目建議書批準后,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按要求向區發展改革部門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并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文件。裝飾裝修、維護維修等項目可不附上述文件。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的可行性、經濟合理性以及社會效益、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生態環境影響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項目建設資金來源等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
(二)區發展改革部門收到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申請后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區發展改革部門如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后一次性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申報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材料,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具備審批條件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按權限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三條 估算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可合并報批,僅需編報項目建議書。其中,估算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需達到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和深度要求。
列入經批準同意的近期建設實施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且估算總投資1000萬元以下(不含1000萬元)的,視同已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但需在向區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審核近期建設實施計劃的同時提供項目建議書;估算總投資1000萬元以上(含1000萬元)、3000萬元以下(含3000萬元)的,只需審批項目建議書,無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需分別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政府投資項目應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時(無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在報送項目建議書時),一并向區發展改革部門報送節能評估文件(節能評估報告書或節能評估報告表)進行審查或報送節能登記表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可選擇并聯或聯合審批流程。并聯或聯合審批參照區建設工程項目并聯審批試行方案和區商業房地產、重點基建項目聯合(并聯)審批方案(試行)等相關文件規定執行。國家、省、市、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初步設計按以下程序編制、申報與審批: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序向城鄉規劃、國土房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和正式用地手續,并按招投標的有關規定選擇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依照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進行初步設計編制。其中,估算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的簡單項目可不編制初步設計,直接編制施工圖設計。
初步設計應明確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投資概算、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等,并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
政府投資項目應實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范圍,初步設計概算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
(二)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完成后,按規定須進行初步設計審查或審批的,應按權限報市或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批準;其他不需審查或審批初步設計的項目,由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可同為項目建設單位)對項目初步設計的可行性進行確認。
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應報區財政部門進行財政投資評審,并最終以評審結果為準。
(三)區相關部門收到初步設計審查、審批或確認申請后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如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項目申報材料后一次性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材料,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四)區相關部門在收到的材料齊備后5個工作日內,應組織初步設計技術審查。項目初步設計具備審批、確認條件的,應在3個工作日審批或確認項目初步設計。
項目初步設計在經審查、審批或確認可行的基礎上,項目建設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初步設計概算內容送區財政部門進行評審。區財政部門在收到的材料齊備后,對納入區重點項目計劃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評審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他項目按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有關規定的期限要求完成。
(五)初步設計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以下(不含10%)的,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審批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應要求建設單位優化設計方案或降低建設標準,將概算控制在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以內再報區財政部門進行評審。經優化設計方案或降低建設標準后,項目初步設計概算仍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不含10%)以內的,應由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審批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在審查、審批或確認意見中確認。
(六)初步設計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10%(含10%)、初步設計方案建設規模與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建設規模差異幅度超過10%(含10%)或者建設單位、建設地點發生變更以及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工藝技術方案、建設標準發生重大變更的,應重新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后,由初步設計技術審查、審批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在審查、審批或確認意見中確認。
第十六條 總投資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按基本建設程序向區發展改革部門申報立項;總投資在100萬元以內(不含100萬元),除按國家、省、市規定必須報批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如新開工項目)外,按程序向區財政部門申報,列入預算視同立項審批。
第十七條 單純購置類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向區發展改革、政務或財政部門申請,無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其中,信息化項目向區政務部門申報;裝備、設備以及工器具向區財政部門申報;業務用房等其他項目向區發展改革部門申報。
第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等樓堂館所項目應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等樓堂館所管理的有關規定。有關規定未明確的,按本試行辦法辦理。
第三章 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審批
第十九條 采取投資補助(含以獎代補)、貼息投資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使用區本級財政資金超過3000萬元,且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超過50%(含50%)的補助或貼息類項目,按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項目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申請資金的主要原因及依據、有關建設資金的落實情況,以及審批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投資補助和貼息專項工作指南,明確投資補助和貼息的目的、預定目標、實施時間、支持條件及范圍、資金安排方式等主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 資金申請報告申報與審批:
(一)項目建設單位以書面形式向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應按相關資金主管部門的具體要求編制。
(二)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對符合規定要求的資金申請報告進行評估論證,并采用競爭性分配方式擇優確定支持項目及補助、貼息標準。
第二十二條 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以下達補助或貼息項目計劃的方式代替資金申請報告的審批。
第二十三條 各投資補助、貼息專項的管理辦法按現行管理辦法執行或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項目庫管理
第二十四條 凡使用區財政資金或形成政府性債務的融資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全部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庫進行管理。未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庫的政府投資項目,不予安排財政性資金或形成政府性債務的融資資金。
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依據經批準的項目投資規模和區委、區政府批準的相關規劃或投資決策文件,結合項目總體建設計劃、實際工程進度和年度投資計劃,在每年9月30日前將需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以及下年度需安排政府投資的項目集中向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別審核匯總本部門主管的需安排政府投資的項目,于每年10月31日前集中報送區發展改革部門,申請納入區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同時將本部門的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查。
所申報項目應明確項目名稱、項目建設單位、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內容及規模、總投資、建設進度計劃、預計至當年底的累計完成投資、建設形象進度和項目用地、規劃、環評、節能評估等前期工作進展情況,以及下年度的主要建設內容、資金需求、資金來源構成等,并附相關項目審批和區委、區政府同意的相關規劃或投資決策等文件材料。
同一申報單位申報項目超過2個的,申報單位應當按輕重緩急對項目進行排序。
第二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分為正式項目庫和預備項目庫。其中,正式項目庫分為竣工項目、續建項目、新開工項目、尚未能開工但已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已下達補助或貼息項目計劃的項目五大類;預備項目庫主要為未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其他正在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分為已批項目建議書的項目、已納入相關規劃的項目以及其他經批準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等三大類。
對符合條件的項目,各行政主管部門可隨時向區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增加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對因國家政策調整或其他情況變化而已不符合政府投資要求的項目,或因建設條件長期無法落實難以實施的項目,區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負責將其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移出或列為緩建項目。
第五章 計劃管理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類別及項目名稱。
(二)項目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
(三)項目建設規模及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周期、總投資、預計至當年底的累計完成投資,以及下年度主要建設內容、計劃投資總額、資金來源構成等。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申報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管理。其中:基本建設類竣工項目和續建項目可直接列入計劃,新開工項目必須通過初步設計審批,前期工作項目申請安排前期工作費用必須出具區委、區政府相關決策依據。
(二)采用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資項目,已審批資金申請報告或已下達項目計劃,方可申報列入計劃。
第二十九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區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區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需求,綜合考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及政府財力等因素,于每年第四季度研究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一并納入區本級財政預算收支計劃提請區政府審議。
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確定后,區財政部門在財政支出預算中安排等額資金專項用于政府投資項目建設。
第三十條 區發展改革部門依據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和工作重點,根據確定的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審查平衡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年度投資計劃,編制全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草案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核。
全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草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核后,按程序將年度政府投資總規模納入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并將有關資金列入區本級財政年度支出預算,提請區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一條 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經區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后,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在25日內下達全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并送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項目建設單位依據全區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根據工程建設進度情況,向區財政部門申請辦理區財政資金撥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一經下達,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在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向區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并由區發展改革部門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下達執行。
第六章 建設工程管理
第三十三條 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資項目,適用本章規定的項目建設實施程序。
采用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投入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程序參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國家、省、市、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采用自管的建設管理模式:
(一)區財政性資金投資低于300萬元。
(二)區財政性資金投入占項目總投資50%以下(不含50%)。
(三)涉及國家安全、保密、防災搶險等特殊情況。
(四)項目業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經驗、具有相應的管理能力和技術力量。
對不符合以上所列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均應實行代建制管理,并按區代建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批復中明確項目建設管理模式。
第三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工程監理制。監理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設工期和投資控制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編制工程預算所依據的施工圖設計必須嚴格按審定的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和建設標準、審定的概算金額進行限額設計,嚴禁擅自擴大規模或提高標準。政府投資項目預算應報區財政部門進行財政投資評審,項目預算的評審結果作為項目采購、招標及簽訂合同的依據之一。
對必須組織招標的新增部分,應報區財政部門進行財政投資評審,評審結果作為項目招標或政府采購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設備及材料采購等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區的有關規定。
項目代建、勘察、設計、監理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及招標組織方式可以在項目建議書審批階段核準。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預算按有關規定經審批、審查或評審后方可開展施工、設備及材料采購招標。招標控制價不得超過經財政評審的相對應內容的預算價。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按規定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審查初步設計。
(二)已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三)已完成施工圖審查及施工圖預算評審。
(四)已依法完成工程施工招標。
(五)已依法取得施工許可。
第三十九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調整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確須變更的,除因搶險或特殊情況外,應做到先審批或備案后施工,未經審批或備案不得進行施工。
對于由區政府全額投資且立項總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或區政府投資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超過50%且立項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按區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規定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立項總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由于不可預見原因確須進行工程變更,可能造成政府投資增加的,應堅持項目概算及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控制原則,由項目建設(代建)單位提出變更申請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工程變更增加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經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分管副區長批準。
第四十條 工程變更需修改初步設計或增加概算的,報原初步設計審查、審批或主管部門重新確認后調整。其中,增加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10%以上(含10%)的,概算應報區財政部門重新評審;工程變更符合本試行辦法第十五條第(六)點規定情形的,應先參照該規定重新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工程變更達到招標條件的,應依法組織招投標,并按經審批的工程變更調整價款為依據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應與原合同實質性內容的約定相符。經項目行政主管部門確認,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或與工程相關的貨物、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工程變更,經區政府批準后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四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中,使用財政資金的,應符合招投標法、政府采購法、國庫集中支付辦法等有關規定,采用國庫集中支付方式辦理資金支付。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竣工后,應當在6 個月內完成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和竣工驗收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竣工驗收工作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⒐へ攧諞Q算應報區財政部門審核。
政府投資項目結算應報區財政部門進行財政投資評審,評審意見作為撥付項目工程款總額的依據。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確,對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區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結果應當作為該政府投資項目價款結算的依據。
第四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批復后確定項目責任人,負責項目全過程實施,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報表報區發展改革部門。
第四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投資項目檔案工作與項目建設實行同步管理。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將項目檔案及相關資料移交區檔案部門,并將檔案移交證明送項目業主單位納入申報財政評審或審計的資料。
第四十五條 政府投資且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項目,應當于項目財務決算審核完畢后30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物業權屬登記手續。
實施建設管理制度或代建制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或代建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將資產使用權移交至使用單位。使用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接管,接管后立即對項目設施進行管養,以避免建管脫節。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立區政府投資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區發展改革部門的區領導為召集人,區發展改革部門具體牽頭承辦,區財政、建設、監察、國土房管、審計、規劃、環保、水務等部門共同參與,共同研究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協調推進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監督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情況。
第四十七條 區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行業主管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其負責的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
(一)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和稽察,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并定期向區政府報告。對全區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區發展改革部門可根據需要組織開展項目后評價。
(二)區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財務活動全過程實施監督檢查,并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三)區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中建設工程的施工、工程質量、安全等進行監督管理。
(四)區審計部門負責依照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五)區監察部門負責監察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查處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違紀行為等。
(六)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履行監管職能。
第四十八條 項目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列入區重點建設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情況和建設、評估、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及責任人員名單,在相關工作完成或者名單確定之后通過政府的網站進行公布,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許可的。
(二)未按規定撥付建設資金的。
(三)強令或者授意項目建設單位違反本試行辦法規定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本試行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暫停項目建設,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財政資金的。
(二)已經批準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工的。
(三)未按規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擅自開工建設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擅自改變建設內容和規模的。
(五)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六)簽訂與招標文件、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補充合同協議,造成區財政資金損失的。
(七)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八)未按規定時限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
(九)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本試行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一條 工程咨詢機構在咨詢工作中弄虛作假,欺騙委托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所提交的咨詢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按工程咨詢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且3年內不得接受其參與我區政府投資項目咨詢工作。
對違規的工程咨詢機構納入誠信管理系統,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并與招標報名信息系統做好連接,同時對違規的施工單位也同等處理。
第五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建設管理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是指以擴大生產能力或增加工程效益為主要目的的新建、擴建、遷建工程及有關工作。
更新改造項目是指對既有設施進行改造或更新,主要包括技術改造、改建和裝飾裝修等有關工作,其中:
技術改造項目是指對既有生產工藝、技術裝備及相應配套工程設施進行改造或更新,項目建安工程費占項目總投資30%以下的,作為技術改造項目。
改建項目是指對既有建(構)筑物、工程設施及相應配套設施進行改造或更新,項目建安工程費占項目總投資30%以上的,作為改建項目。
裝飾裝修項目是指為使既有建(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既有建(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裝飾裝修類項目以不改變使用功能、主體結構、建筑面積為特征。上述條件改變之一的,應作為改建項目。
土地儲備是指為實現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目標,依法取得土地,進行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因前述條款規定不需編制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的,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估算總投資替代初步設計及概算;不需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以項目建議書或近期建設實施計劃替代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五十五條 土地儲備類項目參照現有的相關規定執行。納入區重點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或經區政府批準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有關審批事項的審批時間參照區基建項目報審綠色通道實施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試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其他有關政府投資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試行辦法有沖突的,依照本試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繼續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