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2010〕128號
為加大打擊無證行醫的力度,依法凈化醫療市場,保障人民群眾就醫安全,決定由區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行使取締無證行醫的行政執法權?,F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委托行政機關與委托執法范圍。
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由區衛生局委托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在本轄區范圍內,行使取締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擅自開展醫療執業的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權。
二、委托執法的內容。
對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而擅自開展醫療執業活動的機構或個人,由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取締。
三、委托執法權限。
在委托執法范圍內,由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以委托機關的名義進行調查和取締,委托機關負責對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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