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20〕24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工作指引》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司法局反映。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12日
番禺區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番禺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或者調整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在區政府的法定職權內,編制或者修改各類專業、專項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產業區域布局規劃。
(三)制定或者調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宅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批準重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提前報廢或者轉讓行政事業性單位重大國有資產,制定或者調整區國有企業改革總體方案。
(五)批準或者調整大型危險化學品和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企業以及垃圾填埋場、焚燒廠等對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有重大影響項目的規劃選址。
(六)確定或者調整政府定價的供水、燃氣、教育、基本醫療、交通運輸、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價格和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等商品價格。
(七)確定或者調整社會保障收費標準和待遇標準。
(八)確定或者調整行政組織、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九)關系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面廣和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等對本條第一款規定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區政府可以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區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并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第四條 以下事項不適用本指引:
(一)政府人事任免。
(二)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已對決策程序作出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負責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進行。
第二章 決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節 決策啟動
第六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區政府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承辦單位領導人員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二)承辦單位所屬部門或者各鎮(街)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
第七條 區政府決定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明確承辦單位,由承辦單位負責決策草案的擬訂等工作。決策事項需要2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明確牽頭的承辦單位。
第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在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擬訂決策草案。對決策事項存在較大分歧的,承辦單位可以提出2個以上方案。
第九條 決策事項涉及區政府辦、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各鎮(街)等單位職責的,承辦單位應當與其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向區政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以及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將決策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一)經區政府或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同意。承辦單位就決策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應當經區政府或承辦單位主要領導同意。
(二)征求公眾意見。承辦單位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三)征求其他相關主體的意見。承辦單位可以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相關團體和組織的意見。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下列事項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提高政府定價的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商品價格和社會保障收費標準,降低社會保障待遇標準,以及其他廣泛且直接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事項。
(二)社會關注度高且爭議較大的事項。
(三)承辦單位認為有必要組織聽證的。
(四)國家、省、市規定的應當聽證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需要遴選聽證參加人的,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和聽證參加人名單。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第十四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舉行:
(一)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二)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三)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十六條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領域5名以上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對決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問題進行咨詢。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后,應出具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意見。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等方式。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應當考慮專家的代表性和專業均衡性,應當實行相關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根據各專家、專業機構書面意見匯總形成專家論證報告。專家論證報告應當全面、真實、客觀、準確地反映專家意見,并加以分析研究。
第十九條 專家論證報告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對合理可行的,應當予以采納并落實到決策中;對專家論證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并予反饋。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承辦單位應當在決策起草階段對決策事項進行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是區政府決定實施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承辦單位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對決策事項進行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門論證、專家咨詢等多種方式相結合,通過抽樣問卷、輿情跟蹤等方法,對重大行政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和影響進行科學預測。
第二十二條 風險評估工作可以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的具體情況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對其中的主要內容進行部分評估。風險評估工作應當針對以下內容開展:
(一)合法性評估。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相關規定;是否符合法定決策程序和審批程序。
(二)合理性評估。是否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大多數群眾的利益需求;是否兼顧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各方面利益群體的不同訴求;是否體現公開、公平與以人為本原則。
(三)可行性評估。決策能否解決行政管理中的具體問題;有關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當、簡便;決策出臺時機是否成熟;實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體、可操作。
(四)可控性評估。決策實施的目標、效果和影響是否控制在確定、預期的范圍內;是否存在影響社會穩定的隱患;是否有相應的預測預警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化解不穩定因素的對策措施。
(五)現實性評估。是否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是否充分考慮基層和企事業單位的現實情況和承受能力。
(六)其他有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風險評估工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承辦單位根據工作實際,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指導思想、組織形式、工作目標、時間安排及具體要求。承辦單位組織相關人員實施評估工作方案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承擔評估工作。
(二)就決策事項書面征求有關職能部門和鎮(街)意見。
(三)研究論證及分析預測。圍繞本指引第二十二條規定列舉的評估內容,對評估事項進行充分論證、全面研究、縝密分析、科學預測。
(四)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三章 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
第一節 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四條 決策草案提交區政府討論前,應當由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區政府討論。
第二十五條 區政府辦應當自收到承辦單位提交的審議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認為材料齊備的,將決策草案送交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認為材料不齊備的,退回承辦單位補充材料。所提交的審議材料應當包括承辦單位的法律顧問或法制員的法律審查意見、有關文件依據。承辦單位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承辦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區司法局應當自收到提交審議的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補充。
第二十七條 區司法局在進行合法性審查時,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相關專家進行合法性論證。
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供區政府決策參考。
第二節 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
第二十八條 承辦單位將決策草案提請區政府審議時,應當報送下列材料:
(一)提請區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三)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同時報送社會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四)履行專家論證程序的,同時報送專家論證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
(五)履行風險評估程序的,同時報送風險評估報告等有關材料。
(六)合法性審查意見。
(七)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決定。
第三十條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區委請示報告。
第三十一條 區政府應當自作出重大行政決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報紙、電視等媒體向社會公開決策事項、依據和決策結果。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四章 決策后評估
第三十二條 決策后評估工作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組織:
(一)評估組織單位為決策執行主辦部門。
(二)評估應當定期進行。決策實施以后每年至少組織1次,決策實施期限不滿1年的,由決策執行主辦部門根據決策實施情況合理安排后評估周期。
(三)評估委托專業研究機構進行的,該專業研究機構應當未曾參與決策起草階段的相關論證、評估工作。
(四)評估應當征詢公眾意見。評估組織單位應當就采納情況作出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決策在執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可能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決策執行主辦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采取臨時補救措施,并依照本章規定組織開展決策后評估工作。
第三十四條 決策后評估的實施方法:
(一)運用個體的、群體的訪談方法或采用文件資料審查、抽樣問卷等方法采集整理決策信息。
(二)實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統計分析決策信息。
(三)運用成本效益統計、抽樣分析法、模糊綜合分析法等政策評估方法評估得出結論并加以綜合分析,最終取得綜合評定結論。
決策后評估的具體方法選擇上述一種或多種方法。
第三十五條 評估組織單位應當制作決策后評估報告提交區政府,決策后評估報告應當就決策內容、決策執行情況作出評估,并提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內容等決策執行建議。
第三十六條 決策后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決策的,按程序報區政府同意后,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并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者減少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決策評估報告建議對決策內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本指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等違反本指引的,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和《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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