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0〕63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日
| 廣州市番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番發〔2009〕9號),設立廣州市番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人事局、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承擔的企業職工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的職責劃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增加博士后管理的職責。 (五)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職責。 (六)加強促進就業、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關系、勞動人事調解仲裁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并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建立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健全就業援助制度,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牽頭擬訂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并組織實施相關工作;綜合管理轄區內人力資源市場和職業中介機構;承辦特殊人才引進和特殊人員調配工作。 (三)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勞動預備制度;綜合管理技工學校、技能培訓機構、考核鑒定機構和就業訓練機構;指導技能培訓教材、師資隊伍的建設;協調、指導轄區內失業人員、農村勞動力和職工職業技能培訓及開發工作。 (四)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負責轄區內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和預決算工作。 (五)擬訂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和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牽頭擬訂并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計劃、工資、福利待遇制度;對轄區內企業職工工資及勞動報酬實行宏觀管理。 (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 (七)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組織專業技術資格評審、認定工作;負責專業技術崗位設置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八)負責組織選拔和管理本區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學科、技術帶頭人;負責博士后管理與協調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留學人員出國審核,以及留學人員和國外人才的引進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軍隊轉業干部和隨軍家屬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協調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實施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 (十)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組織實施公務員法及配套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本區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擬訂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機關試用(見習)期人員的人事管理;承辦由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任免和由區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 (十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錄(聘)用人員的崗前培訓;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工作人員退休、退職、離職管理,完善退休人員管理服務體系。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三)負責轄區范圍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協調勞動維權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勞動監察,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查處違法違規案件。 (十四)辦理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臨時因公出國(境)的政審工作。 (十五)負責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統計;負責全區人事信息數據庫的建立、維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財政供養人員委托銀行統發工資的工資審核、數據處理工作。 (十六)指導基層勞動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七)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黨委辦公室、紀委辦公室、監察室牌子)。 負責統籌協調全局政務、事務工作和督辦重大工作事項;負責全局文秘事務,負責局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報告等材料的起草工作;負責人大建議和政協議案提案的辦理工作;組織起草、審查、管理行政規范性文件;負責對外聯絡、接待、會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并指導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離退休人員管理、計劃生育、檔案、保密、安全保衛、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統籌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信息化建設,負責局電子政務建設、信息網站及信息系統的管理、維護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事數據庫的建立和管理;協調政策法規的宣傳、貫徹;統籌協調相關科(室)開展各項統計工作;負責牽頭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承擔局黨委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 (二)社會保障科。 擬訂全區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貫徹落實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政策;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農村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基本政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醫療保險基本政策及其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以及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有關標準;負責落實公費醫療管理政策;負責全區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管理和社會保險信息的收集、分析、公布工作;負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提前退休審批;負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職工及軍隊退役復員人員視同繳費年限審核工作;組織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指導參保人就醫享受社會保險(含醫療、工傷、生育)醫療待遇審批和費用結算工作;負責工傷確認、工傷案件的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工作;按照工傷保險基金預算編制要求,編制工傷取證費和勞動能力鑒定費、預防費、康復費等經費預算;協助市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核及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指導企業實施企業年金工作;負責指導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職工的福利政策;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的編制、繳納、待遇支付工作。 (三)勞動人事關系科(與勞動監察科合署)。 負責公務員申訴案件的立案、調查、審理、處理和執行,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協調工作,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實施規范,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派出庭的管理;擬訂勞動關系調整制度和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合同的實施規范并組織實施;負責勞動關系處理工作;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負責有關信訪、舉報、投訴的受理和處理工作;負責局有關信訪和勞動人事關系的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工作;負責企業實施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工時制的審批工作;審核區屬企業關閉、破產、改制等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導協調區屬企業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實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相關政策。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制度和執法規范并組織實施;組織勞動保障執法檢查和年審;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重大勞動違法案件和處理勞動關系方面有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建立健全勞動保障監察體系和網絡;依法行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和處罰;負責勞動監察工作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工作;負責組織勞動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咨詢服務工作;負責實施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監督企業工資支付行為。 (四)培訓與就業科。 擬訂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政策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范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統籌管理就業服務;協調指導、監測、引導城鄉勞動力合理流動;牽頭擬訂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并組織實施;實施公民境外就業和境外人員入境就業政策;歸口管理境外企業在本區雇請勞務人員工作;擬訂人力資源、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審批管理辦法的實施和監管;指導監督人力資源中介服務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活動;擬訂人力資源調配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指導、監督國家特殊需要人員、政策性安置人員和緊缺專業高技能人才的引進、調配、安置工作;指導、協調企業職工流轉安置工作;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擬訂高技能人才培養激勵政策;綜合管理技能培訓機構、考核鑒定機構和就業訓練機構;負責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管理辦法的實施和監管;指導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和業務建設;負責公共實訓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協調工作;推行職業技能資格制度;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勞動預備制度;擬訂職業技能人才培養和技能競賽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指導和組織機關事業單位、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崗前培訓;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的考核工作;擬訂本區技工教育的發展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技工學校辦學資格初審及相關管理工作,指導技工學校技能競賽和師資隊伍、教材建設,指導技工學校招生和畢業生就業推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的相關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相關問題;牽頭開展我區對口扶貧和跨地區勞務協作的業務指導和管理工作。 (五)綜合科。 擬訂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建設規劃;組織實施行政機關公務員職位分類、錄用、考核、培訓、紀律、獎勵、懲戒、申訴控告、辭職、辭退等政策法規和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等相關工作,指導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實施公務員制度工作;按管理權限辦理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非領導職數核定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聘任制公務員管理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實施區政府獎勵表彰制度,審核報請上級政府獎勵表彰的單位、人員;組織、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的人員聘用制、崗位設置管理、公開招聘等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并組織實施租賃崗位人員管理;擬訂機關工勤人員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按管理權限承辦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的政審工作;負責人事普法的有關工作。 (六)任免調配科(掛軍隊轉業干部安置管理辦公室牌子)。 組織實施行政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務任免與升降、競爭上崗和回避方面的政策法規;擬訂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交流政策,指導監督交流工作;承擔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調任、轉任、日常登記和選調安置工作;承辦由區政府提請區人大常委會任免和由區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員的有關事宜;按管理權限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事業單位領導職務人選任職資格審查、職數審核,并實施任免備案工作;負責辦理有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手續和專業高技能等人才的引進手續;負責軍隊轉業干部和隨軍家屬的接收安置及相關管理工作;指導協調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實施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辦理高校畢業生接收手續。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掛職稱工作辦公室牌子)。 擬訂并組織實施區人才開發政策和規劃,貫徹執行有關人才開發的政策、法規;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和隊伍建設;負責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認定和相關證書的核發工作;負責各系列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組建、調整;指導管理評審委員會評審工作;指導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聘任、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負責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機構的認定、業務指導工作;擬訂并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養、職稱評定和激勵措施;擬訂并組織實施專家度假療養、醫療優先等制度;組織高級人才和農村高級技師體檢;辦理高級專家延長離退休年齡審批;組織選拔和管理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及學科、技術帶頭人的工作;負責博士后管理與協調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引進國(境)外智力和留學人員的措施;負責來我區工作的外國專家、海外華人及港、澳、臺專家的管理服務工作;辦理專業技術人員公派出國(境)留學、培訓的資格審核。 (八)工資福利科。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并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和福利制度;擬訂規范公務員津貼補貼實施方案;負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變動審核工作;指導管理機關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聘用、事業單位工勤技能崗位設置工作;負責指導全區機關事業單位財政供養人員委托銀行統發工資的工資審核、數據處理工作;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政策,指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辦理公務員、事業單位相關人員工齡和退休、退職的審批手續;負責審核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職費;負責企業工資結構、水平的調查工作;負責統計勞動力市場工資及人工成本工作;負責企業工資總額、工資標準審核工作;負責指導企業執行國家有關企業職工的工資政策。 四、人員編制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3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委書記或副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9名(含專職紀委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5名。 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5名。 五、其他事項 (一)原區人事局所屬事業單位(除區療養院外)、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二)原區人事局所屬的事業單位區療養院劃歸區衛生局管理。 (三)原區科學技術局(掛區知識產權局牌子)所屬事業單位區博士后工作站管理辦公室劃歸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主要任務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配置表 附件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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