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0〕34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番發〔2009〕9號),設立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政府辦),掛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牌子(以下簡稱區法制辦),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將區小汽車定編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區政府辦。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區政府、區政府辦文(函)電處理工作,草擬、審核、印發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名義發布的文件,指導區政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的公文辦理工作。
(二)負責區政府大型會議、重大活動的組織安排,協助安排區政府領導的重要政務活動。
(三)檢查、督促區政府各項決議、決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區政府領導重要批示的貫徹執行情況。
(四)負責起草《政府工作報告》,起草、審核區政府綜合性文件、區政府領導講話材料;負責全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分析和研究,為區政府領導提供決策參考。
(五)負責收集、報送區政府領導參閱的信息資料,協調新聞單位宣傳報道區政府重大工作措施和重要政務活動。
(六)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及政協提案。
(七)負責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指導、協調全區政務公開工作。
(八)協助區政府領導處理需由區政府組織處理的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協調、督促相關應急管理工作。
(九)負責區政府法律顧問事務;承擔區政府、區政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或草擬工作;辦理向區政府申請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區人民政府的訴訟事務;承擔行政執法監督的責任;督促指導全區依法行政工作。
(十)負責全區小汽車的定編管理工作。
(十一)協調區政府有關部門、省(市)及外地駐本區單位、駐軍等關系,對提出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十二)管理區政府辦所屬或歸口管理單位。
(十三)承辦區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政府辦(掛區法制辦牌子)設8個內設機構。
(一)秘書科。
負責區政府、區政府辦文(函)電收發、分送、編號、校對、立卷、歸檔、印鑒管理和機關保密等工作;負責起草區政府、區政府辦交辦的有關公文;根據區政府、區政府辦領導的批示草擬批復文稿;負責區政府大型會議、重大活動的組織以及區政府領導會議、公務活動的安排工作;負責區政府辦的接待工作;指導區政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的公文辦理工作。
(二)督辦科。
負責區政府黨組會議、區政府常務會議、區長辦公會議、區政府工作會議的有關會務、紀要擬發工作及其決定事項、重大問題執行落實的協調、檢查、督辦工作;負責區政府領導和上級部門批辦事項的立項、督辦、催辦、報告及反饋工作,協助領導組織督辦活動;組織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協調、檢查、督促議案、建議和提案的辦理工作;承辦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常委會例會應由區政府辦理的有關工作。
(三)綜合科。
負責起草《政府工作報告》,起草和審核區政府綜合性文件、區政府領導講話及會議材料;負責審核修改以區政府、區政府辦名義制發的由部門代擬的各類文稿;負責全區階段性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分析和綜合。
(四)調研科(掛區社會經濟發展研究中心牌子)。
負責對涉及全局性的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項調研,形成相應建議、規范性文件或工作方案;組織開展社會經濟發展軟課題研究;負責信息的收集、反饋和上報工作,協調新聞單位對區政府重大措施出臺、重要政務活動的宣傳工作;負責區政府信息公開事宜,組織編制全區政務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指導、協調全區政務公開工作。
(五)人事行政科。
負責協助區政府辦領導處理本單位日常工作和機關事務管理工作;負責區政府辦及其所屬或歸口管理單位的組織、紀檢、監察、維穩、宣傳、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青婦、老干、計生、培訓、財務、文體及后勤等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六)法制科(掛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牌子)。
負責督促、指導全區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推進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建議;辦理向區人民政府申請的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區人民政府行政應訴事務;承辦區人民政府重大決策、重要行政措施發布前的合法性審查及區政府領導交辦的法律顧問事務,代理區人民政府民事訴訟事務;負責區政府、區政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擬、審查、備案、清理、編纂等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的責任,建立、完善和組織實施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等行政執法監督制度;負責審查行政執法隊伍主體和人員的執法資格,辦理報送和監督使用本省《行政執法證》;負責行政執法投訴舉報和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處理工作。
(七)區應急管理辦公室(掛區應急指揮中心牌子,副處級)。
協助區政府領導同志做好區內突發事件的處置與救援等工作;及時掌握和報告區內相關重大情況和動態,辦理向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辦理區政府、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有關應急工作的決定事項,督促落實區政府領導交辦的各類應急工作事項;承辦區委、區政府應急管理的專題會議、活動和文電等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修訂全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審核各種專項應急預案,研究提出應急管理的有關建議;指導區政府各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管理體系、應急平臺建設及相關宣傳培訓工作,協調和督促檢查相關應急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與企業之間協調處置公共突發事件的有關制度,指導企業配合政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承擔區政府總值班室工作,落實應急值守。
(八)小汽車定編辦公室(掛區人民政府小汽車定編辦公室牌子)。
辦理全區小汽車定編車輛和車輛報廢、過戶更新的審核等工作;負責對區屬定編單位車輛進行編后的監督管理;會同區黨廉辦等有關部門查處區屬定編單位的違紀、違規用車情況。
四、區人民政府打擊走私綜合治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打私辦)。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反走私綜合治理和海防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指導、督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落實基層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組織、指導、檢查、協調反走私綜合治理聯合行動和專項行動,組織對非設關地重點地區反走私巡防督查,聯合督辦、組織查處跨地區、跨部門走私案件和海防案件;組織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信息化建設;調研、收集和分析走私和海防情報資料,并將有關情況報告區人民政府及通報有關單位;負責檢查、督促、指導本區邊海防的具體工作,協調相關職能部門和沿海地區解決有關邊海防管理工作中出現的突出問題;承擔區政府打擊走私領導小組、區海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五、人員編制
區政府辦(掛區法制辦牌子)機關行政編制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1名兼任區法制辦主任),區應急管理辦公室主任1名、區打私辦主任1名(均由區政府辦領導兼任);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區應急管理辦公室副主任1名、區打私辦副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4名。
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3名。
六、其他事項
(一)撤銷事業單位區小汽車定編辦公室,其配備的事業編制2名由區機構編制部門收回。
(二)所屬或歸口管理事業單位的設置、主要任務和編制等事項另行規定。
七、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區政府辦(掛區法制辦牌子)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配
置表
附件
區政府辦(掛區法制辦牌子)人員編制及
領導職數配置表
|
類別
名稱
|
行政
編制
|
領導職數
|
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
|
備注
|
|||
| 計
|
正職
|
副職
|
|||||
| 合 計
|
30
|
—
|
—
|
—
|
3
|
區政府辦1名副主任兼任區法制辦主任。
區應急管理辦公室主任1名、區打私辦主任1名(均由區政府辦領導兼任)。
由于本表篇幅有限,內設機構的掛牌機構未在表中列出,詳情見正文。
|
|
| 部門
領導
|
小 計
|
4
|
4
|
1
|
3
|
|
|
| 行 政
|
4
|
4
|
1
|
3
|
|
||
|
|
|
|
|
|
|
||
|
內設
機
構
|
小 計
|
23
|
12
|
7
|
5
|
3
|
|
| 秘書科
|
4
|
2
|
1
|
1
|
|
||
| 督辦科
|
4
|
2
|
1
|
1
|
|
||
| 綜合科
|
4
|
2
|
1
|
1
|
|
||
| 調研科
|
3
|
1
|
1
|
|
|
||
| 人事行政科
|
2
|
2
|
1
|
1
|
3
|
||
| 法制科
|
2
|
1
|
1
|
|
|
||
| 區應急管理辦公室(副處級)
|
2
|
1
|
|
1
|
|
||
| 小汽車定編辦公室
|
2
|
1
|
1
|
|
|
||
| 其他
|
小 計
|
3
|
2
|
|
2
|
|
|
| 黨總支專職副書記
|
1
|
1
|
|
1
|
|
||
| 區打私辦
|
2
|
1
|
|
1
|
|
|
|
| 說明
|
1、 領導職數兼職等在備注中說明(領導兼職的只計1名職數)。
2、 “其他”指本部門職能科室以外的機構或其他領導職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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