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0〕37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區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廣州市番禺區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番發〔2009〕9號),設立廣州市番禺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區環保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區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牽頭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的職責。
(三)加強環境治理、污染減排和環境保護執法。
(四)加強指導、協調、監督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
(五)加強全區機動車等流動污染源監督管理。
(六)加強危險廢物和輻射環境監督管理。
(七)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起草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環境保護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水體、土壤、大氣、噪聲、固體廢物、輻射、機動車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調查處理一般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組織、檢查環境保護監察工作;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區污染減排目標的職責。擬訂并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統籌管理全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核發重點企業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監督各鎮和有關單位共同落實污染減排任務。
(四)組織、指導并協調排污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預算,并組織實施。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職責。受區政府委托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管理權限審查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監督建設項目實施污染防治“三同時”制度。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開展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范區(村、鎮、場)建設;牽頭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七)受區政府委托制定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并協調、指導鎮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八)管理環境監測、統計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及信息系統;組織環境質量指數預測預報,組織編制全區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重大環境信息。
(九)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環保應用技術示范工程,組織對外環保科技交流與合作。
(十)組織、指導全區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負責關于環境問題的信訪、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十二)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環保局設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公文處理、保密、檔案、秘書、財務、接待、督辦、政務信息、政府采購、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務性工作;負責綜合性會議、行政會議及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及信息系統;組織全區環保宣傳、教育工作;負責配合有關職能部門開展創建綠色學校、綠色社區工作;負責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組織環境質量指數預測預報,發布重大環境信息。
(二) 法制監督科。
負責監督管理水體、土壤、大氣、噪聲、固體廢物、輻射、機動車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調查處理一般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核準排污申報登記,核發排污許可證;組織協調排污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會同有關科室編制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預算,組織實施并監督污染治理資金使用;牽頭組織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核準環保治理設施暫停運行或拆除;核準建筑工地噪聲許可;負責組織、指導、監督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環保行政處罰、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負責環境法制宣傳教育;對局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負責企業環保信用情況的確認工作;辦理信訪投訴,辦理人大、政協的議案、提案;組織開展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聲環境功能區、煙塵控制區等達標工作。
(三)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科。
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職責;受區政府委托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負責權限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負責由廣州市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初審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的審批;參與建設規劃用地審核工作;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實施全區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可持續發展規劃;負責環境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登記;審查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事項;協調環保科研和技術引進,組織重大環保科技攻關和技術示范工程推廣;指導、協調、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開展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的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協調、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示范區(村、鎮、場)建設;組織對外環保科技交流與合作;監督建設項目實施污染防治“三同時”制度。
(四)總量管理科。
擬訂并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工作方案;統籌管理全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負責全區開展減排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分解并調整全區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協調、督促各鎮和有關單位落實減排任務;負責建立健全總量減排統計、監測、考核三大體系和總量減排臺賬工作;負責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迎檢及考核工作;負責新建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前置審核;做好減排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和使用;管理環境監測工作,組織編制全區環境質量報告書;負責全區環境統計、綜合分析工作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監督實施環保目標責任制,制定年度全區環境保護目標,并協調、指導鎮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組織,負責環境綜合整治及定量考核工作。
(五)組織人事科(掛監察室牌子)。
負責局黨委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外事、公費醫療、人事檔案及安全保衛、計劃生育等工作;承擔環保系統在職人員的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和職稱評定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黨建、組織、政治思想、宣傳教育、統戰、工、青、婦等工作;負責局系統的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區以上環保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的推薦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環保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黨委書記(兼紀委書記)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6名(含專職紀委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3名。
五、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區環保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區水務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區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區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區環保局協商一致。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主要任務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附件:區環保局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配置表
附件
區環保局人員編制及領導職數配置表
| 類別
名稱
|
行政
編制
|
領導職數
|
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
|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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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
正職
|
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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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18
|
—
|
—
|
—
|
3
|
黨委書記兼紀委書記。
由于本表篇幅有限,內設機構的掛牌機構未在表中列出,詳情見正文。
“組織人事科”(掛監察室牌子)3名行政編制中含專職紀委副書記1名(為本部門中層正職級別)。
|
|
| 部門
領導
|
小 計
|
4
|
4
|
2
|
2
|
|
|
| 行政
|
3
|
3
|
1
|
2
|
|
||
| 黨委
|
1
|
1
|
1
|
|
|
||
| 內設
機
構
|
小 計
|
14
|
8
|
5
|
3
|
3
|
|
| 辦公室
|
2
|
2
|
1
|
1
|
3
|
||
| 法制監督科
|
4
|
2
|
1
|
1
|
|
||
| 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科
|
3
|
1
|
1
|
|
|
||
| 總量管理科
|
2
|
1
|
1
|
|
|
||
| 組織人事科
|
3
|
2
|
1
|
1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他
|
小 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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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領導職數兼職等在備注中說明(領導兼職的只計1名職數)。
2、 “其他”指本部門職能科室以外的機構或其他領導職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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