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實施〈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于2011年6月14日印發施行,為加強我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管理,貫徹落實《細則》有關精神,提高行政規范性文件質量,現就做好我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依法行政高度,認識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的精神,加強和改進政府制度建設,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程序,我區根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制定了我區的實施細則。《細則》在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審查、發布、備案、評估等方面結合我區實際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建立了我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依法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是我區依法行政考核評議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之一,全區各單位要認真學習《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和《細則》,不得簽發未按要求審查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同時,認真督促本單位及所轄部門建立健全有關工作制度和程序,切實保證《細則》的貫徹落實。
二、嚴格按照《細則》的規定,認真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一)嚴格落實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查制度。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經區法制辦審查同意,未經區法制辦審查同意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發布。各送審部門應當按照《細則》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以統一格式的送審函(詳見附件)報送區法制辦審查。對不符合規定提交材料的送審部門,區法制辦將退回并要求限期補充材料。
(二)要確保起草過程中充分征詢公眾意見。起草部門應當在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過程中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及公開征詢公眾意見。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要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有重大分歧的,進行協調。在起草過程中應當保證群眾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應在起草部門或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不少于10日,并以適當方式反饋意見采納情況。
(三)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及法制員在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主導和協調作用。部門規范性文件或者由部門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時應當同時報送部門法制機構或法制員的審核意見。
(四)統一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程序。部門規范性文件經區法制辦審查同意后,在發布前應向區法制辦領取統一編號并在區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統一發布。未統一發布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三、為確保《細則》的貫徹實施,區法制辦將不定期開展對本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和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通報。對未經區法制辦審查而發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區法制辦可以宣布該文件無效;問題較嚴重的,將依照《細則》和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各有關單位在貫徹實施《細則》過程中遇到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區法制辦反映。
附件:1、關于提請審查《 》的函(部門單獨制定類)
2、關于提請審查《 》的函(部門聯合制定類)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送審〔2011〕 號
關于提請審查《 》的函
(部門單獨制定類)
區法制辦:
我局(委、辦)制定的《 》(送審稿)已經我局法制機構修改、審核,并由我局(委、辦)局務會議討論通過。根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現送你辦,請予審查。
附件:
1.《 》送審稿(文字版和電子版各一份)
2.關于制定《 》的說明
3.關于《 》的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材料
4.關于《 》的征求公眾意見不少于10日的證明材料
5.制定《 》的有關法律依據
6.部門法制機構或法制員的審核意見
7.其他(根據提供材料的具體情況列明)
二〇一 年 月 日
(聯系人: ,電話: )
附件2
送審〔2011〕 號
關于提請審查《 》的函
(部門聯合制定類)
區法制辦:
我局(委、辦)與 局、 局聯合制定的《 》(送審稿)已經各單位法制機構修改、審核,由各局(委、辦)局務會議討論通過并共同簽署。根據《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規定,現送你辦,請予審查。
附件:
1.《 》送審稿(文字版和電子版各一份)
2.關于制定《 》的說明
3.各單位領導共同簽署的材料
4.關于《 》的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材料
5.關于《 》的征求公眾意見不少于10日的證明材料
6.制定《 》的有關法律依據
7.部門法制機構或法制員的審核意見
8.其他(根據提供材料的具體情況列明)
二〇一 年 月 日
(聯系人: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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