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3〕56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開展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意見》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8月13日
廣州市番禺區開展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意見
為全面提高我區水產養殖業抗風險能力,減少災害造成的損失,促進我區水產養殖業可持續發展,維護農村的和諧穩定,經區政府同意,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廣州市番禺支公司”)在全區開展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試點工作。現提出實施意見如下:
一、保險責任與參保對象
我區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試點工作采用已正式報備保監會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水產養殖保險條款及其附加條款》。
保險責任范圍:暴風、暴雨、臺風、龍卷風、洪水、雷擊、連續低溫天氣造成水產養殖品種死亡;潰坎、漫坎致使水產養殖品種逃逸;疫病造成水產養殖品種死亡(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水產養殖保險條款和附加條款》內容為準)。
參保條件:在我區范圍內合法從事水產養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經營養殖池塘面積在30畝以上(含)的養殖企業或養殖戶。當地方政府補貼資金有限時,獲得無公害產品認證的養殖企業和養殖戶享有優先權。
二、保險費補貼比例及經費來源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為我區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試辦期。在試辦期的年度內,保險費(包括主險和附加險)按照區、鎮(街)、參保戶4:3:3的比例分擔。(即區財政補貼40%、參保戶所在鎮(街)財政補貼30%、參保養殖戶自負30%)。區財政根據實際需要和財政狀況安排補貼資金,參保戶所屬鎮(街)財政亦相應安排補貼資金。
三、補貼資金撥付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會同區農業局對當年上半年(1—6月承保)和下半年(7—11月承保)實際發生承保的面積、品種、數量、保險金額、保險費進行審核,分別在當年7月份和12月份將已承保明細清單和保費財政補貼申報表(一式4份)簽署蓋章后,分別報送區財政局和所屬鎮(街)農辦(經濟科)及財政部門。經區財政局和所屬鎮(街)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及時將保費補貼資金撥付至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農險保險費專戶。
四、承保及理賠流程
承保流程:廣泛宣傳、發布公告──所屬鎮街農辦(經濟科)協助推廣──登記造冊(參保戶名稱、養殖地點、養殖面積、養殖品種、養殖期、聯系方式、銀行賬號等)──參保戶繳費──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審核出保險單──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下發保險單、保險憑證到參保戶。以合作社為單位統一投保的,應編制分戶標的/分戶保險清單,并將保險憑證發放到參保戶,確保參保戶合法權益。
理賠流程:參保戶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報案(電話:95518)──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會同番禺區農業局或區水產技術推廣站、鎮(街)農辦(經濟科)、區漁業協會等部門有關人員一起到參保戶的出險現場,對出險的原因和數量等情況進行鑒定和登記,并不斷進行跟蹤定損工作(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查勘定損人員為主)──實際損失情況和金額報備區農業局、參保戶所屬鎮(街)農辦(經濟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預付賠款──損失情況和賠款公示──保險期滿結算賠款──賠款金額公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轉賬支付賠款到參保戶的賬戶。
我區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采用“滿期賠付”的方法,在試辦期的年度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根據實際情況預付一定比例(實際定損金額50%)的預付賠款給參保戶,即在試辦期年度內承保的所有保險單,參保戶在有效期間內,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及各相關部門及時將查勘定損記錄(含照片)登記備案,保險期限結束后,統計全區的實際總定損金額,如果沒有超過約定的賠付封頂金額,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按實際損失全額賠付;如果超過賠付封頂金額,則按統一的賠付比例賠付,總賠付金額以封頂金額為限。賠付比例=封頂金額/全區的實際總定損金額。
五、賠付總額封頂
試辦期內實行“風險共擔,賠付封頂”的政策。即在試辦期內,年度最高賠付總額以全區全部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當年保險單保費總收入的5倍為最高的賠付封頂金額。
六、相關措施
(一)為推動此項工作的開展,區農業局和鎮(街)農辦(經濟科)、區財政局等部門應做好溝通協調組織工作,并積極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接洽,抓緊開展政策性水產養殖保險試點工作。同時,相關部門必須對該項工作進行動態的監督、檢查,鎮(街)農辦(經濟科)要積極配合做好工作。
(二)參保戶要做好常規的防災、防凍和病害防治工作,做好日常的養殖具體情況登記,包括:購入魚苗、飼料、人工開支、轉讓或銷售,以及病害防治工作記錄等,要求必須做到“一戶一品種一檔案”,每個養殖場都有原始記錄檔案,以便隨時查驗實際養殖情況。
(三)當發生大面積災害或重大疑難案件時,由區農業局組織評估專家小組配合人保廣州市番禺支公司及相關部門共同做好查勘定損和鑒定工作。
(四)試點工作開展過程中,應做到廣泛宣傳,做細做好承保流程,承保和理賠情況信息公開,在鎮或村較為明顯區域或宣傳欄進行信息公示,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得少于7天,發動群眾互相監督,杜絕出現弄虛作假。
(五)試辦期間,如有任何問題請徑向區農業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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