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2〕19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細則》業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人大代表建議(以下簡稱建議)和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的辦理工作,使之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細則》以及市、區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人大代表提出建議是法律賦予的一項重要權利,是反映人民群眾的意愿和要求,代表人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形式。政協提案是人民政協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載體,是協助政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各承辦單位要高度重視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將其作為必須履行的法定職責和應盡義務,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以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做好建議、提案辦理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建議是指全國、省、市以及區人大代表向其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交由區政府辦理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本細則所稱的提案是指全國、省、市政協以及區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黨派、人民團體和政協專門委員會向其本級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并經審查立案的、交由區政府辦理的提案。
本細則所稱的承辦單位是指有辦理建議、提案工作任務的區政府工作部門以及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有關工作機構。
第四條 承辦單位辦理答復建議、提案的有關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五條 承辦單位作為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完善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親自抓的工作機制,并指定負責部門,配備專(兼)職人員承擔建議、提案的研究、辦理、答復和督促落實等具體工作,并保持機構人員的相對穩定。相關工作人員若有調整變化要及時報告區政府辦公室。
第六條 區政府辦公室是區政府系統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協助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有關部門做好建議、提案的交辦工作,并對區政府系統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協調、指導。
第二章 交辦和接辦
第七條 屬于對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區有關工作機構工作職責提出的建議、提案,由區政府工作部門及區有關工作機構負責辦理;屬于對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職責提出的建議、提案,由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辦理。
第八條 上級機關交由區政府辦理的全國、省、市人大代表建議以及政協提案,由區政府辦公室代表區政府接辦后于3個工作日內分送相關單位承辦。
第九條 區人大常委會或者區政協向區政府交辦的建議和提案,由區政府辦公室接辦后于7個工作日內分送相關單位承辦。
第十條 由區政府辦公室接辦后分送相關單位承辦的建議、提案,區政府辦公室通過區電子公文交換系統交辦,或書面通知的形式轉辦。
交辦通知應當列明建議、提案的標題、編號、領銜代表(或第一提案人)、答復時限要求等內容。
承辦建議、提案,根據工作需要分為獨辦、分辦和會辦三種方式。建議、提案只需一個單位辦理的為獨辦;需兩個以上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辦理的為分辦;需一個單位牽頭其他單位會同辦理的為會辦,牽頭辦理單位為主辦單位,會同辦理單位為會辦單位,需會同辦理的建議、提案,應明確主辦單位和會辦單位。
第十一條 承辦單位接到建議、提案后,應當及時清點、核對和登記,并按要求向交辦單位確認。如有不屬于本單位辦理或者需增減會辦單位的,應當自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建議調整的單位及調整理由,以書面形式或者通過區電子公文交換系統報送區政府辦公室(交辦單位另有期限規定的在其規定期限內報送)。建議、提案不得自行轉送其他部門或者積壓拖延。
第十二條 區政府辦公室自收到承辦單位提出調整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區電子公文交換系統予以回復。對難以界定主、會辦單位,或對主、會辦單位的確定分歧意見較大的建議、提案,由區政府辦公室報請區政府領導協調確定主、會辦單位,并由有關承辦單位遵照辦理。
第三章 辦 理
第十三條 承辦單位對承辦的建議、提案應當逐件進行研究。建議、提案涉及的問題比較重大的,或者交辦單位確定為重點督辦的,承辦單位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并可通過邀請提出建議的代表(以下簡稱建議人)或者提出提案的委員或單位(以下簡稱提案人)召開座談會、現場會等方式進行辦理。承辦單位主辦建議和提案合計超過5件的至少召開1次座談會,座談會應同時邀請區人大聯絡委、區政協提案委參加并書面通知區政府辦公室。凡代表、委員不滿意辦理答復的,必須再進行溝通;建議、提案提出的問題不明確的,應當主動與建議人或提案人聯系溝通,了解建議、提案的真實意圖。承辦單位要在完成建議、提案的辦理工作后,主動向建議人、提案人通報本單位辦理建議、提案的工作情況。
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每年確定若干重點辦理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主辦建議和提案合計超過5件(含5件)的必須至少確定1件為本單位重點督辦件,由單位主要領導牽頭辦理,并在交辦之日起10日內書面告知區政府辦公室。
第十四條 建議、提案屬于會同辦理的,主辦單位應當主動牽頭辦理,會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主辦單位的工作。主辦單位與會辦單位意見不一致的,由主辦單位領導組織協調;經協調仍不能解決的,由主辦單位向區政府分管領導報告或請示。
第十五條 對建議、提案提出的問題,承辦單位應當深入調查研究,以實事求是的態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辦理,注重辦理實效:
(一)應當解決而且具備解決條件的,應抓緊解決。
(二)應當解決但因條件限制不能馬上解決的,應當納入計劃或規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
(三)涉及上級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積極反映情況,爭取上級部門支持解決。
(四)因各種原因難以解決或者缺乏可行性的,應明確答復并實事求是向建議人、提案人解釋清楚,并將建議、提案留作參考。
(五)要認真研究建議、提案中所提出的問題,積極吸納相關意見,積極改進推動自身工作開展。
第十六條 各承辦單位要建立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質量保障體系,做到規定期限內辦復率100%,與建議人、提案人溝通率100%。
第四章 答 復
第十七條 承辦單位對承辦的建議、提案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以書面形式逐件答復,并按如下規定辦理:
(一)屬于分別辦理的,分別答復。
(二)屬于會同辦理的,由主辦單位綜合會辦單位的辦理意見后答復。
(三)答復文件(或者辦理意見)應當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審定后以正式公文報送。
(四)答復內容和辦理意見有保密要求的,應當按涉密文件的規定進行標注;雖無保密要求,但因為某些事項未確定而暫時不宜向社會公開的應在復文首頁右上角標注“不公開”字樣。承辦單位未標注是否可以公開字樣的,視為“可公開”,可以通過網站和新聞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公開。
第十八條 答復文件要觀點明確,針對性強,實事求是,準確使用標準復文格式,并根據以下情況在復文編號上方按如下要求標注:
(一)人大代表建議答復文件。
1.所提問題已經解決或者基本解決的,應當明確答復,并標注為“A類”。
2.所提問題列入年度計劃擬逐步解決的,應當先予以答復,并標注為“B類”,問題解決后再次答復。
3.所提問題列入規劃將逐步解決的,應當將規劃的有關情況予以答復,并標注為“C類 ”。
4.所提問題因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無法解決,或者留作參考的,應當在答復時作出明確的說明,并標注為“D類”。
(二)政協提案答復文件。
1.所提問題已經解決、基本解決或建議被采納的,應當明確答復,標注“A類”。
2.所提問題已列入計劃或規劃擬逐步解決的,應當將計劃或規劃的有關情況先予以答復,待問題解決后再次答復,標注“B類”。
3.所提問題因受條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無法解決留作參考的,應當在答復時作出明確的說明,標注“C類”。
第十九條 答復建議、提案的具體分工和有關要求如下:
(一)全國、省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省政協提案,由承辦單位按時將辦復意見代擬稿報送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綜合并呈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審核后按規定期限報送市政府辦公廳。
(二)市人大代表建議由承辦單位將辦復意見代擬稿報送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綜合并呈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后,屬于區政府主辦的,以區政府名義將答復文件寄送提出建議的代表各l份,對其中的領銜代表,同時附上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1份(對其中的第一領銜代表附上3份),征詢對本單位辦理該建議的意見;屬于區政府會辦的,以區政府名義將辦理意見送主辦單位,答復文件或辦理意見同時抄送市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工委、市政府辦公廳各1份。
(三)市政協提案由承辦單位將辦復意見代擬稿送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公室綜合并呈區政府主要領導審核后,屬于區政府主辦的,以區政府名義將答復文件寄送提出提案的委員(或單位)各1份,對其中的領銜委員,同時附上辦理情況征詢意見表1份(對其中的第一提案人附上3份),征詢對本單位辦理該提案的意見;屬于區政府會辦的,以區政府名義將辦理意見送主辦單位,答復文件或辦理意見同時抄送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協提案委各1份。
(四)對區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辦理答復,由主辦單位將每份答復件按規定格式先送1份給區政府辦公室呈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主辦單位再將正式答復件按份數要求送區政府辦公室統一轉交區人大和區政協。同時,主辦單位將正式答復件(不蓋章)的電子文檔報送區政府辦公室。
(五)建議、提案屬于會同辦理的,會辦單位在將辦理意見送主辦單位的同時,抄送區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委、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協提委案各1份。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下列規定期限答復建議、提案:
(一)由區政府辦公室分送有關單位承辦的全國、省、市建議、提案,承辦單位應當在區政府辦公室交辦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將辦復意見代擬稿報送區政府辦公室,由區政府辦公室在交辦單位的規定期限內予以答復。
(二)區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承辦單位應當自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答復(交辦單位另有期限規定的在其規定期限內答復)。其中,屬于會同辦理的,會辦單位應當自接辦之日起1個月內將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辦理意見送達主辦單位。個別建議問題較復雜、辦理難度較大、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確有困難的,承辦單位應當書面報告區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工委和區政府辦公室,并向領銜代表說明情況,但最遲應當在6個月的期限內予以答復。
(三)區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的提案,承辦單位應當在當年9月底之前予以答復(交辦單位另有期限規定的在其規定期限內答復)。其中,屬于會同辦理的,會辦單位應當自接辦之日起2個月之內將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辦理意見送達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提出提案的委員(單位)說明,并向區政協提案委和區政府辦公室報告,但最遲應當在當年10月底之前答復。
(四)區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和區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提出的提案,承辦單位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月內或交辦單位規定的時限內予以答復。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確有困難的,應當報告交辦單位,在交辦單位重新規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
第二十一條 建議人、提案人對辦理答復不滿意的,或者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視察過程中對辦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在接到具體反饋意見后主動約請建議人或提案人當面溝通解釋,協商辦理,并在2個月內重新研究辦理和答復。
第五章 重點建議、提案的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重點建議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或閉會期間提出的、經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確定交區政府重點辦理并由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重點督辦的建議。
本細則所稱的重點提案是指經政協主席會議研究選定重點督辦并交由區政府重點辦理的提案。
第二十三條 重點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實行區政府領導牽頭督辦制度。區政府辦公室收到辦理通知后,由區政府辦公室提出牽頭督辦的區政府領導和主、會辦單位,并呈報區政府領導審定后交主、會辦單位研究辦理,其中區長每年牽頭督辦1件或以上區政協重點提案。
第二十四條 重點建議、提案的主、會辦單位要根據區政府的部署安排,及時制定實施方案,并在收到辦理通知1個月內,在征求建議人、提案人以及區人大常委會、區政協有關督辦部門的意見后呈報牽頭督辦的區政府領導審定。區人大重點建議、區政協重點提案實施方案以主辦單位名義報送區人大常委會或者區政協。
第二十五條 重點建議、提案辦理過程中,主辦單位要加強協調,會辦單位要積極配合,按照實施方案的安排,采取現場視察調研、深入走訪溝通等切實有效措施抓好落實,并邀請建議人、提案人以及人大常委會、政協有關督辦部門共同參與辦理過程,聽取意見和建議,切實提高重點建議、提案的辦理實效。
第二十六條 全國、省、市重點建議和重點提案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細則》的有關要求辦理。
第二十七條 區人大重點建議實行辦理情況報告制度,報告時間由區人大常委會確定。會辦單位應當就職責范圍的內容及辦理意見函復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應當綜合重點建議的辦理情況,報區政府辦公室呈送負責牽頭督辦的區政府領導審定后,按照區人大常委會確定的報告時間,向區人大常委會提交書面報告,同時印發提出建議的各位代表,可不再另行書面答復。
區政協重點提案由區政府領導牽頭督辦后,由主辦單位草擬答復文稿,報區政府辦公室呈送負責牽頭督辦的區政府領導審定后,以區政府名義答復區政協。
第六章 總結檢查
第二十八條 承辦單位對辦理答復的建議、提案要實行“回頭看”,及時跟蹤檢查所辦理答復建議、提案的落實情況。對于答復中承諾解決但尚未解決的問題,要分析原因,盡快落實;對于納入計劃逐步落實的,要制定跟蹤落實方案,明確辦理時限,實行建檔跟蹤。落實后,再次向建議人、提案人進行反饋。
第二十九條 承辦單位應當加強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的總結檢查,及時發現、認真改進薄弱環節,不斷提高辦理工作的質量和水平;加強與區人大常委會和區政協有關部門以及區政府辦公室的聯系溝通,保證辦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十條 承辦單位(主辦)完成本年度辦理建議、提案的工作任務后,應當認真總結辦理工作,承辦單位主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超過5件(含5件)以上的,應在當年10月底前向區政府辦公室報送辦理工作總結報告,同時抄送區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委、區政協提案委,并協助區人大常委會選舉聯絡委、區政協提案委做好評選優秀建議、提案的工作。報告應包括本年度的辦理情況、上年度列入跟蹤落實計劃的建議提案辦理結果、本年度跟蹤落實計劃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區政府辦公室要加強對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督促檢查和協調指導,及時掌握辦理工作的進展情況;適時組織承辦單位交流經驗和學習培訓;同時,根據《番禺區人民政府建議提案辦理工作考評試行辦法》,對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進行考核,促進各承辦單位辦理工作水平的不斷提高。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在辦理建議、提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承辦單位要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根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問責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沒有明確分管領導,不落實具體承辦部門和經辦人員的。
(二)承諾的事項到期未兌現,又沒有充分理由的。
(三)辦理答復文件質量差,退回重辦仍達不到要求,草率應付、馬虎了事的。
(四)接辦建議、提案后對交辦單位確定的承辦單位有異議,但又不按規定期限提出調整意見,自行轉送其他部門或積壓拖延,貽誤工作的。
(五)接辦建議、提案后無充分理由退回,經協調后仍推諉不辦的。
(六)遺漏建議、提案未辦理的。
(七)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答復又不及時說明理由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區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繼續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