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5〕74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廣州市番禺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州市委辦公廳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穗辦〔2014〕11號)和《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辦公室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番辦發〔2015〕2號),設立廣州市番禺區國土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區國土規劃局),為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土規劃委)的派出機構,根據職責依法承擔區委、區政府交辦的有關工作。人、財、物由區管理,領導班子實行雙重管理,以市國土規劃委黨組為主。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穗府辦〔2015〕44號),對應取消相關的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國土資源和規劃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穗府辦〔2015〕44號),對應增加相關的職責。
(三)劃轉的職責。
1.將原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區分局負責的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測繪管理和地理信息管理等職責劃入區國土規劃局。
2.將原市規劃局番禺分局負責的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作出處罰,對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歷史建筑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城市戶外廣告招牌規劃管理的職責劃入區城市管理局(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分局)。
3將原市規劃局番禺分局負責的其他職責全部劃入區國土規劃局。
4.將區城市管理局(區林業和園林局)負責的林權登記職責,區農業局(區海洋與漁業局)負責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職責、海域使用權登記職責劃入區國土規劃局。
5.將原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區分局負責的住房保障、保障性住房建設、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監管以及物業管理、直管房管理、棚戶區改造、農村泥磚房改造、危房改造等職責劃入區住房和建設局。
6.將原區建設局承擔的農村村民住宅規劃管理職責劃入區國土規劃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轄區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鄉規劃的銜接工作。
2.加強耕地保護工作。
3.加強指導土地征收儲備管理工作。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土地、礦產、測繪勘察和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參與擬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負責具體承辦的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
(二)負責了解所在區的發展設想和建設意向,并提供土地和規劃的指導和服務。
(三)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內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內土地保護、利用、整理、復墾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以區為儲備主體的土地儲備計劃;組織實施轄區內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實施土地用途管制。
(四)貫徹執行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參與組織編制轄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及各專項規劃;負責轄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的初審工作。
(五)負責轄區內村莊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村莊布點規劃初審工作,參與轄區內村莊規劃審查,指導村莊規劃編制。
(六)負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筑的具體規劃管理工作。
(七)參與組織轄區景觀風貌規劃的編制、審核以及相關修編、調整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查轄區重要景觀地區、主要景觀道路范圍內的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轄區城市雕塑、城市綠地、廣場、建筑小品等景觀規劃管理;參與轄區戶外廣告、城市景觀照明的規劃管理有關工作。
(八)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節約集約土地利用;負責對上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核工作和批后實施工作;負責區級立項建設項目的用地預審和臨時使用土地審批;負責轄區內留用地指標的核定和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國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等流轉行為。
(九)參與擬訂地籍管理規章、規程、技術標準;負責轄區內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調處轄區內土地權屬糾紛。
(十)按照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要求,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
(十一)組織編制、實施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規劃;負責轄區內礦業權市場的建設、完善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保護及環境復原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保護工作;負責轄區內地質環境的調查工作;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轄區內地下水資源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轄區內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內測繪工作規程、計劃,負責轄區內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檢查,組織實施轄區內基礎測繪、土地測繪等工作。
(十三)負責核發轄區內除標志性重點公共建筑工程、重點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和跨區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跨區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項目的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十四)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承擔查處轄區內的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以及有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規劃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參與轄區內城鄉規劃勘察測量管理工作,配合推進國土資源和規劃系統信息化工作,負責轄區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十六)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業務檔案等各類城建檔案和不動產登記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利用及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七)承辦市國土規劃委和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及機關的財務管理、資產管理、車輛管理等工作。負責公文處理、保密、檔案、秘書、督辦、政務信息、宣傳、機要、會務、維穩、信訪、修志、財務、內部審計、統計、資產管理、后勤保障等行政事務工作;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管理業務檔案等各類城建檔案和城鄉規劃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監督管理;負責信息化和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工作。
(二)審批管理科。
組織轄區行政審批改革和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相關工作;組織對轄區國土規劃業務流程進行動態跟蹤、研究和優化調整工作;負責轄區政務服務窗口管理,組織業務咨詢和服務指引工作;負責業務案件的收發、統計和綜合協調;負責轄區集中審批、核準和審核工作;負責組織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
(三)政策法規和監督檢查科。
負責局系統的行政效能監察和政務、業務工作督辦;參與研究制定相關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技術標準和規范以及政策,并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負責本局法制工作,負責具體承辦的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法律事務;負責局重大、復雜案件和重要文件、合同等法律文書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本局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糾正或者撤銷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違反城鄉規劃的行政行為;負責轄區內除跨區以外的建筑工程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配合開展城鄉規劃督察工作。
(四)土地規劃和耕地保護科(地質礦產管理科)。
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轄區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銜接工作;參與編制、修改、調整和貫徹執行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指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審核土地開發、墾復、整理項目;負責轄區耕地保護及占補平衡、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以及后備農用土地的開發、復墾、整理等管理工作,核收耕地開墾費;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土地整治規劃;組織編制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方案;負責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負責區內農業設施用地備案工作;組織編制、實施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利用規劃;負責轄區內礦業權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恢復等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跡保護工作;負責轄區內地質環境的調查工作;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地下水資源的管理工作。
(五)不動產登記科(地籍和測繪管理科)。
按照市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要求,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負責轄區內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地圖協審;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內測繪工作規劃、計劃,負責管理轄區內基礎測繪、土地測繪等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測繪基準和測量標志維護和管理,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基礎測繪項目,參與轄區內城鄉規劃勘察測量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勘測成果資料備案工作,統籌指導轄區內測繪檔案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負責轄區內土地權屬爭議調處、地籍調查和土地權屬確認,組織實施轄區內土地調查和變更調查、土地統計、分析和評估。負責轄區內地籍數據庫建設及更新、管理、維護。
(六)土地征收和利用管理科。
負責統籌、指導轄區內土地儲備機構的土地儲備、開發工作。負責轄區內的用地批后結案工作。配合、協助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年度計劃。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及其有形市場監督管理以及土地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對上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的批后實施工作;負責轄區內建設項目臨時使用土地審批;負責監督管理轄區內國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租賃等流轉行為。負責本轄區土地供后監管工作;負責本轄區內的閑置土地調查、認定和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留用地管理工作;負責區級立項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轄區年度土地利用計劃;辦理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或涉及征收集體建設用地的建設項目用地報批。
(七)規劃用地管理科。
負責了解掌握所在區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服務;參與組織編制轄區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重點地區的城市設計及各專項規劃;負責轄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的初審工作。負責轄區內除標志性重點公共建筑工程和跨區建筑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的規劃選址和用地規劃管理工作,核發建筑工程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八)建筑工程規劃管理科。
參與組織轄區景觀風貌規劃的編制、審核以及相關修編、調整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查轄區重要景觀地區、主要景觀道路范圍內的城市設計和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轄區城市雕塑、城市綠地、廣場、建筑小品等景觀規劃管理;參與轄區戶外廣告、城市景觀照明的規劃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以外建、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審查;負責歷史建筑遷移或拆除方案的初審;負責轄區內區級以下公建配套項目的規劃管理;負責轄區內跨區工程、重點建設工程以外建筑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配合提供對轄區內除跨區以外的建筑工程的違法建設的規劃意見。
(九)市政規劃管理科。
參與轄區內市政基礎設施的規劃協調工作;負責轄區內除重點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和跨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以外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方案審查和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負責轄區內除跨區以外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規劃驗收,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配合提供對轄區內除跨區以外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違法建設的規劃意見。
(十)村鎮規劃管理科。
參與研究轄區內新農村規劃建設的重大問題;協助起草村鎮規劃的有關政策建議和技術標準;參與組織轄區村莊布點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負責轄區內村莊布點規劃初審工作;參與轄區內村莊規劃審查;負責村莊規劃管理工作,依法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配合提供對轄區內村莊規劃區范圍內除跨區以外的建筑工程的違法建設的規劃意見;參與組織編制和初審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筑保護規劃及相關專項保護規劃;負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筑的具體規劃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歷史風貌區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活動中歷史文化保護方案的審核;參與轄區內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筑的申報認定和公布工作。指導轄區其他村鎮規劃工作。
(十一)執法監察大隊。
負責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承擔查處轄區內的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以及有關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查處違反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上級交辦的土地、礦產、測繪等方面的行政執法工作。
(十二)組織人事科(監察室)。
負責局機關組織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干部管理、干部培訓、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公費醫療、計劃生育、統戰、僑務、外事、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機關并指導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指導工、青、婦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國土規劃局行政編制43名,行政執法專項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規劃師1名;執法監察大隊大隊長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含執法監察大隊副大隊長2名)。
機關后勤服務人員數按現在職在崗人員數3名實行實名制管理,只減不增,待公車改革后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
(一)原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區分局分支機構各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劃轉為區國土規劃局分支機構,其設置問題另文規定。
(二)關于明確區國土規劃局與其他部門職責分工問題。
1.關于不動產登記管理的職責分工。
(1)區國土規劃局:協助上級擬訂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海域登記等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及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執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指導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負責指導、監督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匯交、管理、共享和歸檔;組織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的建設,建立健全不動產登記及公開查詢機制,建立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機制。
(2)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協同區國土規劃局指導房屋登記工作;協同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負責將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不動產登記機構整合。
(3)區農業局(區海洋與漁業局):負責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管理制度,調處權屬糾紛,協同區國土規劃局指導海域使用權登記工作。負責指導農村土地(含耕地、水域、灘涂等)承包經營及有關合同管理、流轉規范,調處合同糾紛和權屬糾紛。負責將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不動產登記機構整合。廣州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登記予以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區農業局會同區國土規劃局等部門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發證工作;過渡期后,改由區國土規劃局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
(4)區城市管理局(區林業和園林局):負責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編制全區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監督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審核工作,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及有關合同管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林權流轉交易,調處合同糾紛和權屬糾紛等。協同區國土規劃局指導林權登記工作。負責將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不動產登記機構整合。
2.關于土地儲備管理的職責分工。
區國土規劃局負責統籌、指導區級土地儲備工作,組織實施轄區內工業用地的公開出讓工作。區城市更新局負責協調城市更新范圍內土地儲備相關工作。
(三)關于事業單位劃轉問題。
1.將原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區分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區人民政府征用土地辦公室(掛區土地開發中心、區人民政府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辦公室牌子)、區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區房地產評估管理所、區房地產測繪和信息管理所、區土地整理中心成建制劃轉區國土規劃局管理。另區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加掛區不動產登記中心牌子。
2.將原市規劃局番禺分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區城鄉規劃編制管理辦公室(區城市規劃信息中心與其合署)、番禺城市規劃設計院成建制劃轉區國土規劃局管理。
3.將原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區分局管理的事業單位區住房保障辦公室(掛區住房改革制度辦公室牌子)、區房屋租賃和安全管理所、區市橋城區房地產管理所、區北片房地產管理所和區西片房地產管理所成建制劃轉區住房和建設局管理。
(四)區紀委監察局派駐區國土規劃局的紀檢監察組,其機構編制事宜按《關于調整區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組機構編制事項的批復》(番編〔2015〕14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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