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番禺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22日
番禺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關于進一步改進會風的文件精神,確保區政府常務會議的質量、效率和效果,實現區政府常務會議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進一步提高區政府常務會議科學決策、民主決策、高效決策水平,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市政府常務會議等會議會務工作的通知》、《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和《廣州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會議組成
(一)區政府常務會議由區長、副區長、區政府黨組成員、區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區長召集并主持。一般安排在每周的星期一上午召開,可根據議題情況和領導工作安排進行調整;遇重要或緊急情況可臨時召開。區長不能主持會議時,可委托常務副區長召集和主持。召開區政府常務會議必須有會議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出席。
(二)區長助理、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調研員、副調研員以及區監察局、區武裝部、區法制辦、區財政局的負責人為相對固定列席人員;與議題有關的其他單位負責人列席相關議題。原則上只安排與議題內容密切相關單位和經協調仍有分歧意見的單位列席相關議題,除此之外的其他單位一般不安排列席會議。列席各議題的具體單位由區政府辦公室(督辦科)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并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審定。
二、議事原則
區政府常務會議是區政府的重要決策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相結合的原則依法行使職權,討論決定區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議事范圍
(一)傳達學習國家、省、市和區委重要會議、文件精神,研究貫徹落實意見。
(二)區政府報請區委或上級領導機關批準的重大事項。
(三)依法應提請區人大常委會審議和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的有關事項。
(四)區政府發布的有關決定、公告和規范性文件。
(五)有關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城鄉建設和公共服務的總體規劃、重要專項規劃、年度計劃以及重大決策措施。
(六)有關重大財政資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資項目安排、重大國有資產處置的事項。
(七)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區政府各部門呈報區政府的重大請示事項。
(八)區政府自身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及區政府職權范圍內的干部任免、人事處分和重要獎懲事項。
(九)區長認為有必要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四、議題形成
屬于區政府常務會議議事范圍的議題,應經過充分的研究論證、溝通協商和征求意見,并按程序報經區政府主要領導批示同意。一般應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主辦單位通過調查研究提出初步方案。
(二)主辦單位通過征求公眾意見、查閱相關文件依據、專家論證、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和本單位領導集體討論等形式進行充分論證后形成正式文件,報分管副區長審批同意后,按程序上報區政府審批。
(三)區政府辦公室辦文科室以第三條規定的議事范圍為基本依據進行審核把關,根據需要征求意見和經合法性審查后,按程序逐級呈報區長批示同意后確定。有分歧意見的,必須由分管副區長召集研究協調并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后報區長審批。
(四)區長、副區長在有關單位上報的文件上批示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原則上也應由區政府辦公室按上述程序辦理。
五、議題材料準備
(一)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議題材料一般由主體文件、相關說明和附件三部分組成。主辦單位在接到區政府辦公室通知上會后,單位主要領導要親自組織研究,提前做好上會的準備工作。如區政府領導批示需要補充材料的,主辦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善有關文件和補充材料,并及時提供給區政府辦公室。
(二)區政府辦公室(督辦科)提前將擬上會議題通過區政府OA系統發送給各有關參會人員預閱。
(三)城市規劃類的文件要按照規劃設計規范制作,同時通過多媒體或電子演示系統輔助匯報。圖表較多的,原則上以多媒體文件為主進行準備。
六、會務組織
(一)區政府常務會議如確定在下周一上午召開,則在本周四下午17:00時前為下周常務會議議題安排的截止時間,在此時間之前未完成上會審批程序的議題原則一般不再補充安排本次上會。需限期上報的特急件或區政府主要領導特別交辦的事項,議題主辦單位須及時告知區政府辦公室(督辦科),以便預留安排上會議題。
(二)區長確定會議時間和上會議題后,由負責會務組織工作的區政府辦公室(督辦科)通過電話或短信形式通知出席和固定列席人員,并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編排常務會議議題表及通知呈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同意后下發各相關單位。
(三)參會單位在接到區政府辦公室(督辦科)發出的會議通知后,須及時報送參會回執,參會人員名單應與實際參會人員一致,如有更改,請及時與區政府辦公室(督辦科)聯系。主辦單位在報送參會領導名單時請在姓名下方注明本議題的匯報人。
(四)區政府辦公室(督辦科)收到區長批示上會議題后將及時將材料發至議題相關單位,相關單位須及時接收和打印送參會領導并提醒參會領導開會時帶上。
(五)主辦單位在會議上需通過多媒體或電子演示系統輔助匯報的,須提前與區政府辦公室(督辦科)聯系,提前進行安裝調試。
(六)會場安排。區政府常務會議一般安排在區政府常務會議室(主樓東511 會議室)召開,可根據區政府領導意見或議題情況另定會場。會場布置由區政府辦公室(督辦科)負責。
(七)會議記錄和紀要起草。會議紀要由區政府辦公室(督辦科)起草,并在會議召開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稿并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后送審,原則上要求在會后4個工作日內發文。
(八)會場服務。區政府辦公室(督辦科)會務工作人員負責安排、引導列席人員進出會場;區政府辦公室后勤工作人員負責茶水等供應服務工作;區政務辦負責會場電腦系統、音響及多媒體演示設備的維護調試工作。
七、會議紀律
(一)區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因故不能出席區政府常務會議的,須向區長請假,并報區政府辦公室(督辦科)備案;相對固定列席人員因故不能出席區政府常務會議的,須向區政府辦公室主任請假,并報區政府辦公室(督辦科)備案。
(二)主辦單位列席區政府常務會議的人員應為本單位主要領導,主要領導因特殊情況不能列席會議的,須向區長請假,經區長同意后方可安排本單位分管副職領導列席;會辦單位原則上應由主要領導或分管副職領導列席會議,如主要領導或分管副職領導不能列席會議的,須向區政府辦公室請假后方可派熟悉情況的科長參加;由區領導兼任正職的單位可派分管副職領導參加。)
(三)除議題主辦單位領導可以帶 1 至 2 名助手列席會議外,其他與會人員一律不得帶隨員進入會場。各有關單位要按會議通知要求及時將列席會議人員名單報送區政府辦公室(督辦科)審核匯總;未經區政府辦公室同意列席的,一律不準進入會場參加會議。
(四)參會人員應在會前先行審閱會議材料,做好發言準備;討論時,先由議題主辦單位作簡要匯報、說明,發言應做到突出重點、簡明扼要,不要發表與議題無關的內容;然后由其他參會人員提出意見,最后由區長作總結性發言。
(五)參會人員應根據議題的時間安排提前10分鐘到會場外指定的等候室(主樓東513室)等候,并要隨時留意設置在候會室的議題討論情況顯示屏,及時了解議題討論的進展情況,做好參會準備和銜接工作。
(六)輪到議題討論時,參會人員要按照會務工作人員的指引迅速進入會場,議題主辦單位要馬上進行匯報,不得拖延時間。
(七)參會人員在會議期間要集中精神,不要談論和從事與會議議題無關的事項,手機要關閉或調至震動狀態,不在會場接聽電話,不得隨意走動、長時間離開會場等。若遇特殊情況需中途離場的,須現場向區長請假。
(八)候會人員在候會時應保持環境安靜,耐心等候,不要大聲喧嘩,同時避免在會議室外的走廊聚集議論。會場外人員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進入會場聯系工作或請出與會人員。
(九)參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擅自泄露會議內容和審議情況;注意保管好會議材料;標有密級或“會后收回”的材料,會后應立即退還會務工作人員。
八、政務公開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區政府常務會議情況除保密事項外,原則上可在區廣播電視臺、番禺日報等媒體上進行相應報道。
九、決定事項督辦
各有關單位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區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并及時反饋落實情況,確保政令暢通.區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辦,并將有關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區政府領導。對不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的單位,區政府辦公室將根據區政府領導的意見進行通報批評。
繼續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