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府辦〔2016〕16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廣州大學城管委會、廣州南站地區管委會,區府直屬各單位:
《廣州市番禺區農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區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4日
廣州市番禺區農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辦公室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番辦發〔2015〕2號),設立廣州市番禺區農業局(簡稱區農業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取消占用農用地作為固體廢棄物堆放、填埋場所的審批。
2.取消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審批。
3.取消漁港認定。
4.根據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增加的職責。
1.承接省下放的漁業航標的設置審批職責。
2.承接省下放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牌證的核發,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人牌照的核發職責。
3.承接市下放的植物檢疫證書核發職責,具體由區農業技術推廣管理辦公室實施。
4.承接市下放的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職責。
5.承接市下放的畜牧養殖場、養殖小區資料備案職責。
(三)劃轉的職責。
1.劃入原區畜牧獸醫局的職責。
2.將原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承擔的轄區內牲畜屠宰監管職責劃入區農業局。
3.將區農業局承擔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職責、海域使用權登記職責劃入區國土規劃局。
4.將區農業局負責的種植業和水產養殖業統計、分析工作職責交由區農業技術推廣管理辦公室具體實施。
5.將區農業局負責的水產品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與防控的職責交由區農業技術推廣管理辦公室具體實施。
6.將區農業局負責的種植業和水產養殖業技術及服務類工作職責交由區農業技術推廣管理辦公室具體實施。
(四)加強的職責。
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資產、資源監管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中央、省、市、區有關農業(含種植業、漁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下同)農村工作、海洋管理及畜禽屠宰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組織開展農業和農村改革與發展重大問題的調研,研究提出全區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政策的建議;綜合管理與協調全區“三農”工作,統籌協調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研究提出統籌城鄉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政策建議,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指導新農村建設;擬訂農業、農村經濟和海洋管理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區農業產業工作,研究提出農業發展和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參與指導觀光農業、鄉村旅游發展工作。
(三)承擔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工作,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承擔農村財務管理相關職責,指導、監督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審計等工作;指導農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管理和鎮、街道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中心的運行;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建設與發展。
(四)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和農產品品種結構的優化調整;指導發展設施農業,實施農業標準化生產;組織實施農業產業化項目。
(五)綜合管理、協調和指導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承擔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價的責任;承擔規范管轄海域使用秩序的責任;擬訂海島保護與開發規劃、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承擔海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責任;指導和監督海洋監察、漁政管理、漁港監督和漁業船舶監督檢驗工作,維護國家海洋和漁業權益,管理區海洋與漁業執法隊伍。
(六)擬訂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措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后一體化發展;參與擬訂農產品市場體系發展規劃,提出促進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七)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責任,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組織、指導農產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
(八)組織開展農業執法工作,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種畜禽、水產苗種、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負責漁船、漁機、漁網的監督管理;負責農業機械安全和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負責獸醫器械、動物診療、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管理轄區內動物防疫、動物(產品)檢疫、疫病防控工作;指導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組織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殺等應急工作;負責轄區內種畜禽管理工作;做好種畜禽優良品種的引進、吸收、示范、推廣工作,加快畜牧業結構調整優化。
(十)指導農作物和水產品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與防控;指導主管的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協調、監督主管的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指導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監測、普查。
(十一)承擔農業防災和救災復產工作,監測、匯總農業災情,統籌協調救災物資的籌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農業防災、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負責農業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十二)擬訂農業科技、農技推廣的規劃和有關政策措施,指導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科研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農業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四)負責農業環境保護、農產品產地的劃分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建設,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海域灘涂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主管的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外來物種;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耕地質量監督工作。
(十五)管理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會同有關部門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情況;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三農”工作動態,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負責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信息服務;承辦農業和海洋管理涉外事務,指導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六)承擔畜禽屠宰環節管理及質量安全工作;參與對畜禽定點(集中)屠宰企業開辦事項的審核工作,協助外地供穗畜禽屠宰企業進行資質審核和備案登記。
(十七)負責組織協調全區畜禽屠宰環節管理及質量安全的行政執法;承擔畜禽屠宰環節執法工作的咨詢及申訴、舉報受理工作;負責對屠宰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十八)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農業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政務、事務;負責文電、機要、保密、檔案、督辦、會務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提案建議、信訪等工作;組織開展“三農”工作和海洋管理調查研究,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海洋事業發展的政策建議;審核有關部門起草的涉農政策建議;綜合反映和分析“三農”工作情況,組織起草有關“三農”工作及海洋管理綜合性報告、文件、講話材料;負責局機關后勤事務管理工作;牽頭協調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綜合管理、局系統和農業行業防災減災、救災復產及安全生產工作。
(二)計劃財務科。
組織擬訂農業與農村經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統籌農業統計工作,監測分析農業、農村經濟運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經濟及海洋事業發展的財政、信貸等有關政策建議;指導農業產業化經營、現代農業建設工作,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負責農業項目的綜合管理,牽頭組織編制農業資金計劃與安排方案及相關農業項目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相關對口扶貧開發工作;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承擔農業和海洋固定資產投資工作;承辦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工作;指導擬訂農業機械化和設施農業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協調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工作;編報部門預算、決算并組織執行;負責局機關財務核算和資產管理;參與協調政策性農業保險等工作。
(三)農村建設指導科。
負責組織落實區委、區政府和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有關統籌城鄉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決定;研究提出統籌城鄉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政策建議;承擔統籌協調區直涉農單位參與城鄉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有關工作;擬訂新農村建設實施方案,組織指導新農村建設,負責新農村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參與指導鄉村旅游發展。
(四)經營管理科。
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承擔監督減輕農民負擔管理工作;承擔農村財務管理相關職責,指導、監督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審計等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管理和鎮街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中心的運行;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建設與發展;參與農村綜合改革工作。
(五)法規科(掛審批管理科牌子)。
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擔本部門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優化行政審批服務和審批流程、編制和調整權責清單、行政審批標準化和信息化、行政審批監督管理等工作;組織辦理本部門的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受上級部門委托組織開展相關行政審批和備案工作的資料審核、現場檢查等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信息報送、統計等工作。承擔農業、海洋管理及禽畜屠宰執法監督工作;組織開展農業、禽畜屠宰與海洋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牽頭本局普法教育、依法治區和依法行政工作;承擔本局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行政案件的審核工作;負責局政務窗口的建設和管理。
(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掛市場與經濟信息科)。
承擔綜合協調和監督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管理農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實施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的工作;組織實施化肥、農藥、種子等農資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負責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參與擬訂農產品市場體系發展規劃;跟蹤采集分析主要農產品和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市場價格、供求和運行情況,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收集匯總農情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承擔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工作;承擔農業貿易促進工作和有關國際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工作。
(七)科教種植科(掛蔬菜辦公室牌子)。
擬訂農業、海洋科技發展及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技術推廣體系和農業教育體系建設;指導農業與海洋科研及成果轉化;承擔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民科技培訓,指導農作物新品種和先進適用技術的引進和示范推廣;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主管的野生植物保護、管理和生態農業建設工作;擬訂種植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工作;協調指導現代種植業生產基地建設;落實蔬菜生產政策;組織指導種植業防災和救災復產工作,統籌協調救災物資的籌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協調指導植物有害生物防控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參與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與改良工作,指導農田質量的監測和保護工作。
(八)海洋與漁業科(掛海洋與漁業資源環境管理科牌子)。
審核海域使用項目,指導海域使用權的流轉和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體系建設;指導并組織漁港規劃和建設;組織實施海洋生態環境和海岸帶的保護與修復,承擔海洋環境的監測、監視、評價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水生生物資源養護、增殖放流、漁業生態環境監測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監督管理外來水生生物物種安全;配合開展海洋環境災害預報預警工作;承擔海洋統計工作。
負責漁業養殖、捕撈管理工作;指導漁業結構調整、標準化生產和健康養殖及漁業產業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協調指導現代漁業基礎設施建設;組織實施伏季休漁、珠江禁漁制度;協助辦理漁業捕撈、水域灘涂養殖和苗種生產許可;指導水生動物疫病和重大病害防控工作;指導漁業安全生產及漁業防災和救災復產工作。
(九)畜牧獸醫科。
承擔畜牧業生產管理,擬訂畜牧業發展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畜牧業結構調整、標準化生產和規模飼養;承擔轄區內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檢疫管理工作,負責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和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生鮮乳監督管理工作;協助辦理畜牧獸醫行政許可,負責畜牧獸醫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獸藥動物診療、執業獸醫、鄉村獸醫和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調查、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承擔畜牧業生產統計。
(十)屠宰管理科。
擬訂并督促落實畜禽屠宰管理的規范性文件、行業規劃和政策措施;承擔區牲畜屠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區畜禽屠宰環節管理及質量安全工作;指導畜禽屠宰管理執法機構工作;參與對畜禽定點(集中)屠宰企業開辦事項的審核,協助外地供穗畜禽屠宰企業進行資質審核和備案登記;負責屠宰管理工作的數據采集、統計、上報等工作。
(十一)組織人事科(掛監察室牌子)。
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建、組織人事、紀檢監察、機構編制、人員錄用、考核任免、勞動工資、計劃生育、統戰、僑務、工會、共青團、婦女、宣傳教育、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會同有關科室擬訂農業、農村和海洋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負責農業行業和直屬單位科技人員管理工作及農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參與組織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干部職工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干部工作;承擔局機關公費醫療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區農業局黨工委系統黨建日常管理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農業局機關行政編制4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1名。
五、其他事項
(一)區農業局加掛中共廣州市番禺區委農村工作辦公室、廣州市番禺區海洋與漁業局、廣州市番禺區畜牧獸醫局牌子。
(二)廣州市番禺區畜禽屠宰管理執法大隊為區農業局直屬行政執法機構,正科級。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協調全區畜禽屠宰環節管理及質量安全的行政執法;負責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對屠宰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指導定點屠宰場依法依規開展屠宰工作;承辦局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核定行政執法專項編制9名,其中大隊長1名,副大隊長2名。
(三)廣東省漁政總隊番禺大隊(掛中國海監廣東省總隊番禺大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漁業船舶檢驗局番禺檢驗站牌子)為區農業局的行政執法機構,其機構編制事項按《關于調整省漁政總隊番禺大隊機構編制的通知》(番編〔2010〕43號)規定執行。
(四)有關農村財務管理的職責分工。區農業局承擔農村財務管理的相關職責,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財務公開、民主管理、審計等相關工作。區財政局負責協調、聯系上級主管部門、區農業局和各鎮、街道等,指導農村財務管理工作。區農業局、區財政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配合,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五)后勤服務人數按現在職在崗人數5名實行實名制管理,只減不增,待公車改革后另行核定。
(六)原區畜牧獸醫局所屬事業單位成建制劃轉區農業局管理。
(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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