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區交通運輸局關于政協十四屆番禺區委員會第七次會議第20號提案的答復
政協南村鎮工作室、民建番禺區基層委:
你們提出的《關于解決大型社區停車難問題的提案》(第20號)收悉。我單位高度重視,積極組織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公安分局、區發展改革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番禺區分局等單位認真研究辦理,并與劉美雨委員在6月22日進行了電話溝通,經綜合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區公安分局、區發展改革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番禺區分局等會辦單位意見,現將辦理有關情況答復如下:
一、關于“鼓勵物業管理單位或社會機構在小區會所、公共綠地等適宜建地下停車場的區域,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建設地下停車場,有效拓展停車空間”的建議。根據《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以及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決定本條第一款第六項至第八項的規定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的規定,地下停車場建設等事宜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
二、根據省自然資源廳印發實施《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繼續深化若干規劃用地改革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2〕552號),在原有用地紅線范圍布局地面停車設施和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免于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建設行為在滿足消防、安全等規范要求前提下,應按照各相關職能部門的專業規范要求進行建設,不得違反道路交通、城市市容市貌、戶外廣告、物業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等有關法律規定。《廣州市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規定》自2018年7月17日施行后,規劃部門在核發規劃條件時已注明停車配建要求按照上述規定執行,新配建指標較歷史配建指標有較大幅度的提高,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大型社區停車難問題。
三、關于規范小區停車位收費標準及建立分類、梯次收費標準的建議。根據廣東省發改委、廣東省住建廳《關于放開住宅小區、商業配套、露天停車場停車保管服務收費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5〕483號)的規定,從2015年8月15日起,住宅小區停車場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不再納入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管理范疇。因此,小區停車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不需要到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同時,《廣州市住宅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協商議價規則(試行)》已經廣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于2021年2月2日印發,并自印發之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職能分工,區發改部門將對該議價規則的實施進行指導和評估,并對我區住宅停車場收費開展價格監測工作,及時分析我區停車場收費狀況,為住宅停車場收費協商議價提供信息參考。
四、關于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為進一步提升城市交通品質,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積極參與我市停車設施投資建設運營,推動城市停車市場化、產業化發展,有效緩解城市停車難問題,市發改委正在牽頭制定《廣州市關于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停車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制定完成后將及時向社會公布,我局也將積極跟進該事項。
感謝您對我區停車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您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廣州市番禺區交通運輸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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