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內容: | 一、組寫背景 隨著農村經濟的迅猛發展,“外嫁女”以及“外嫁女子女”的利益分配問題日益突顯。因國家法律以及政策保護人民的權益,現人民法院在處理“外嫁女”、“外嫁女子女”的權益問題上,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處理,即以“戶口”為基本認定依據,一經認定屬于本村股東,即按照其他村民股東同等福利待遇。從整體上看,現時“外嫁女子女”,或者是其他提出追討福利待遇的人員,基本均是多年前基于父母不遵紀守法等情況導致的,例如違法計生政策的超生人員、因農村福利戶籍而回遷的人員、隨父居住城市或其他地區農村(已經享有其他待遇)人員。此部分人員除戶籍在本村外,根本不在本村居住?,F時農村基本無須進行耕種,村委會也很難向法庭證明相關人員是否履行村民的權利義務,更無具體權利義務的定義、程度,產生超生家庭分紅待遇比守法村民收入多的現象,從而激發矛盾,影響農村和諧穩定。 二、建議 1、政府支持、協助村集體制定、調整具體分配制度。 基于農村的自治性以及農村福利待遇特殊性,即該福利待遇是村集體的利益,是村民的共同經營所得,非政策性和全國統一性的福利,與企業經營所得相似。既然具備如此特殊性,那么村集體的經營收益等事宜理應區別待遇,政府也應該支持并協助村集體建立適合現實經濟發展、符合村民整體利益、符合現實社會背景的村集體福利待遇分配制度。 2、村集體福利待遇分配方案應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 村集體福利待遇應根據實際情況分為:應有的股權分紅和其他福利待遇兩種。鑒于“外嫁女子女”的特殊性,如申請人屬于違反當年計生政策或者不在本村集體生活、沒有為本村集體作出任何貢獻和履行村民義務的,本人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僅享有股權分紅的部分,即法定具備本村村民股東資格的部分。至于其他福利待遇,此部分類應視作企業經營中的“額外員工福利”、“獎金”等性質,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區別對待和處理,如:少分或不分。 |
| 問題答復: | 蘇拾壹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妥善處理農村‘外嫁女’及其子女的福利待遇糾紛的建議”已收悉,現結合有關會辦單位的意見,將辦理結果答復如下: 近年來,區委、區政府對“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權益保障問題高度關注,我局以及區婦聯、區法制辦、區民政局等部門緊密協作,積極探索路徑、創新舉措,推動“外嫁女”及其子女權益糾紛的重點難點問題解決,有效維護“外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權益。工作成效得到市人大代表、市婦聯等上級部門的充分肯定。 您提出的建議,主要涉及“外嫁女”及其子女資格的認定,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利益分配過程中“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具體分配方式兩個問題。 一是“外嫁女”及其子女資格認定的問題。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結婚后戶口仍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或者離婚、喪偶后戶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義務的,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平等的權益”,以及《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委農辦、省婦聯、省信訪局關于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益的意見>的通知》(粵委辦〔2006〕142號)中的規定:“……(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其合法權益。(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因結婚戶口未遷出原居住地并盡義務的,仍是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本人和按政策生育的子女享有與男子平等權益;因結婚戶口遷出,在原居住地已享有承包地或集體收益分配等權益的,在新居住地不重復享有;因結婚戶口遷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或集體收益分配等權益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享有的合法權益。(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因離婚、喪偶,戶口仍在夫家所在地并盡義務的,享有與所在地男子平等權益;承包期內因離婚、喪偶舉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其承包地和取消集體收益分配,集體經濟組織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清晰明確“外嫁女”(出嫁女)因結婚戶口未遷出原居住地并盡義務的,仍是戶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本人和按政策生育的子女享有與男子平等權益?!巴饧夼奔捌渥优暮戏嘁媸艿絿艺呒胺煞ㄒ幍谋Wo,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損害。 二是“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利益分配問題。目前,我區共有16個鎮、街,177條行政村,各鎮、街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同一鎮、街內各村的經濟收入也存在較大差異,再加上各村均有自身的歷史傳統和風俗民情,可謂村情民意各異。在對待“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問題上,各村的態度并不一致,有的村強烈排斥對“外嫁女”及其子女進行股份分紅,即使法院已判決明確相關外嫁女及其子女享有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平等的權益,但仍拒不執行,每年都需要外嫁女及其子女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有的村則要求盡早承認外嫁女及其子女的股東地位。因此,在政府層面,難以統一制定適合全區各村的利益分配制度。區內各村的利益分配方案,基本上均以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章程作為主要依據,相關章程的制定、修改均需要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即股東大會)集體表決。因此,各村現行的利益分配制度,基本上能夠體現廣大村民(股東)的集體意志,在相關章程及具體的利益分配方案沒有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理應得到支持和保護。在各村現行的分配方式基本穩定且為廣大村民群眾接受的前提下,我局認為應該以維護穩定大局為前提,不宜隨便作出變更指引。 根據我局掌握的情況,當前我區存在“外嫁女”及其子女權益問題的鎮、街主要有石碁鎮、大龍街及東環街等,而上述鎮、街的“外嫁女”及其子女,基本上均已通過司法手段,以法院判決的形式明確自身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平等法律地位,并通過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形式合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今年以來,我局共計受理涉及“外嫁女”及其子女問題的信訪1宗,涉及人員5人;咨詢2宗,涉及人員10人。上述信訪及咨詢,均與我區正在推進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有關,并不涉及具體利益分配方式。經過我局相關部門的解釋,信訪及咨詢群眾均表示理解,并滿意我局的相關答復,暫時未出現重復信訪或咨詢的情況。 總體而言,我區在區委區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在各部門、各鎮、街的共同努力下,“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權益糾紛問題得到了較好的解決和處理,成效較為明顯,但在目前問題依舊比較敏感。當下的穩定來之不易,各部門、各鎮(街)應合力維護,因此,建議短期內暫不調整相關政策規定,在維持現行分配方式不變的前提下,加強對各鎮(街)、各村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方針的宣傳工作,督促各鎮(街)、各村依法行政,切實保障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同時,積極支持、鼓勵各鎮(街)、各村探索完善收益分配制度,既有效保護全體村民、股東的合法權益,又充分調動起其積極性,著力構建和諧、富強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帶領廣大村民群眾率先走向全面小康。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農村經營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