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由: 作為控制計劃生育率手段,2013年前一年四次逢3、6、9、12月查環查孕,2013年后改為一年三次3、7、11月,2013年度未在計生服務室及社區居委一個個通知所有育齡婦女一年三次時,幾乎所有育齡對象第一反映就是一年二次就夠多了,甚至說最好不要強制檢查,需要會自行參加。而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只有第二十五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參加孕情檢查,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不符合本條例有關規定而懷孕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對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指導、督促其落實。嚴禁替代他人參加孕情檢查和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和健全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制度,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通讀全條例沒有一個統一的孕情檢查次數規定,基本上是各市各區自行制定。在查環查孕這一做法上,番禺區一直走在全市首位,經常有育齡婦女向社區居委反映查環查孕太頻繁了。社會上關于查環查孕過于頻繁也頗多意見,摘引2013年2月16日 15:16 羊城晚報報道:番禺區有的媽媽說被強制查環查孕煩死了,每年查四次不說,晚一點就有嚴重警告通知的信件塞進自家的信箱,每個季度都會遭到街道短信和電話提醒“轟炸”,“每次檢查要請假半天,一次就200元,真是心痛” 多年沿用至今的孕情檢查造成了嚴峻的孕情檢查矛盾現狀分析如下: 一、隨著廣大育齡婦女避孕、節育、計劃外補救措施知曉率的普遍提高,育齡婦女對于檢測自己孕情的方法也越來越多更加便捷,通過計衛部門組織的孕情查環查孕檢出率極低,現在能檢出有孕的育齡婦女本身就心中有數,和以往通過檢查降低計劃外生育有了本質的區別; 二、事實上受檢人員就算全部參檢也不能保證計劃生育率,因為非婚生的比例在逐年攀升; 三、群眾的生育智慧不是計衛部門一廂情愿的以為通過查環查孕就能得到控制的,受檢人員一旦想生不是通過孕情檢查就能控制的,查環查孕工作已不能適應瞬息萬變的生育動態; 四、每到孕情檢查的時間,為了達到查環查孕率,居委工作人員多是采用發信息打電話,貼通知直至上門做工作等方式,發揚不少煩人盯人的手段,已引起不少對象的反感,逐漸的越來越多育齡婦女及至家人對社區居委抵觸情緒越來越大,比如將社區居委電話、短信設為黑名單,以前上門做工作還會開門,為了查環查孕上門的次數多了,居民避而不見拒絕開門刻意與居委人員失去聯系,長此以往擾民也影響了社區居委其它中心工作的開展。 社區居委會的日常工作中接到不少關于追查環查孕太頻繁的投訴,社會文明程度在提高,每個社區居委的工作臺賬上注明再追查環查孕就反臉的標識越來越多,如居住南海區的趙小姐,幾年來一直很配合我們的孕情檢查工作,在她得知別的地區不需要查三次而我們還要求的情況下,對社區居委及計生部門意見很大,甚至再也不配合社區居委的其它工作了。梁小姐,80后,每次孕情檢查都要動用社區居委工作人員的私人關系,找她的親戚催查,每次都要三番五次的催請,有時不厭其煩的效果并不見好,需要這樣做的情況不在少數。麥小姐,71年生,2005年就曾自述她有內分泌失調癥狀,觀察其本人確有男性特癥顯現,按規定需要醫生出具相關不孕證明書才能免查,開始每次孕情檢查都要做大量工作,打人情牌麥小姐才很勉強去參檢,后來自主隔次檢,再后來次數多了厭煩了任我們如何做工作也不參檢了,按麥小姐的說法:你們真煩,明知不會生育的也要檢,真要有心生的你們找也找不到,多余。 辦 法: 在意愿與現實矛盾凸顯的今天,怎樣將孕情檢查劣態盡快扭轉,建議孕情檢查次數縮減為1-2次有以下好處: 一、減輕基層工作人員工作壓力,事實上沒有強有力的法律支持,每年組織三次查環查孕已讓社區居委工作人員疲于奔命,而且效果并不理想,查環查孕率每況日下,也影響了其它計劃生育工作服務的正常開展。 二、解放育齡婦女的盡義務次數,雖然每到孕情檢查的日子,各計生服務室都加班開放,由于人戶分離及生活半徑加大,女性參加社會活動的范圍大了,很多職業婦女都肩負工作與生活的責任,別說一年三次,一年一次都覺得是種煩擾,事實上各社區均有不同程度的婦女已自主減少檢查次數,比如自動隔次查或一年只查一次,對于這種狀況雙方都很無奈 三、緩解被服務對象的抵觸情緒,有利于居委工作人員真正做到育齡婦女的貼心人,現在很多人對工作人員避而不見,法院判決離婚的數據需要居民個人提供,這些對象甚至離了婚也故意不告訴工作人員,認為整天就會煩我盡義務,我就是不配合你,婚姻狀態的變動不及時影響了居委日常的工作。 要轉變以往的服務與被服務工作思路,順應廣大居民群眾的要求,減少并優化孕情檢查質量,將更利于社區居委、計衛部門與居民加強真實聯系,真正做到育齡婦女舒心參檢,社區居委、計生工作人員可以提供多點居民需要的關懷與有的放矢的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