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番禺區建設局對區十六屆人大四次會議代表建議第69號的答復 陳紅英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完善小區公建配套設施移交責任單位”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小區公建配套設施是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必要設施。完善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與移交的管理,對滿足人民群眾需要,共同建設幸福社區具有重要意義。我區為加強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移交管理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強制度建設 為加快推進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移交工作,廣州市及我區都積極對此進行建章立制。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10年2月21日印發了《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管理規定》(穗府辦〔2010〕15號)。該規定第十一條明確了各類公建配套設施的接收單位以及按何種方式移交給使用、管理或經營部門。該規定對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移交工作予以了明確規范,對于指引我區做好相關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執行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迫切需要進一步予以完善。 鑒于此,廣州市建委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于2014年7月起草了《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規定(送審稿)》,對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適用管理均進行了更細致的規定。目前該管理規定正在市法制辦審查階段。 為進一步落實各職能部門在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移交工作中的職責,2014年8月,我區根據相關規定起草了《番禺區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操作指引》。該指引對我區教育、醫療衛生、行政管理、郵政、市政公用設施等公建配套設施的規劃報建及驗收階段、綜合驗收及備案階段、房產預售及確權階段各職能部門的移交操作流程及職責進行了具體規定。目前該指引正在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待進一步完善后予以公布實施。 二、嚴格監督審批 我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移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把好審批和管理關口,確保小區公建配套設施按規劃建設并及時移交。 國土房管部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按照“配套設施與開發項目主體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交付使用”的原則,明確約定配套設施開發時序,其中獨立用地的配套設施建設應當明確在首期開發建設同時實施。此外,國土房管部門還將通過對開發企業的預售、銷售行為的監督,督促開發企業及時移交公建配套設施。 番禺規劃分局在對住宅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時,嚴格執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標準,明確公建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具體位置和建設規模;對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要求公共服務設施需與首期工程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區建設局在房地產項目手冊管理過程中,對在建房地產項目的公建配套設施建設情況堅持進行現場核查,對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移交的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和監管。 三、籌建共享信息平臺 根據《番禺區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操作指引》規定,由區建設局負責牽頭組織相關監管部門搭建共享信息的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移交監管系統平臺,共同建立開發企業誠信管理體系。但實際操作中,區建設局目前僅掌握對在建公建配套設施的情況,對已批未建、已建已規劃驗收未竣工驗收備案的情況未能很好的掌握,暫時無法搭建共享監管平臺。目前,區建設局正組織草擬全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移交核查工作方案,擬組織規劃、國土及各鎮街盡快開展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全區大核查,建立詳細的建設移交情況信息庫。在此基礎上,盡快籌建共享信息平臺。 四、積極發揮鎮街作用 關于貴代表反映現時所有公建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竣工驗收手續不需要經過屬地鎮街進行初步審定,造成鎮街對公建配套設施的建設及管理情況比較難掌控的問題,由于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建配套設施的報建及竣工驗收均沒有要求需經屬地鎮街初審,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不得擅自增設前置條件和提高準入門檻,因此,無法落實屬地鎮街參與公建配套設施建設審批過程。 但屬地鎮街掌握公建配套設施的建設移交情況,能為日后快速處理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管理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和投訴奠定基礎。下一步將考慮在《番禺區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操作指引》規定的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移交的操作流程中增加屬地鎮街,有利于屬地鎮街更好地配合職能部門在各階段協調解決有關問題,防止因公建配套建設移交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擴大化。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移交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