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關于落實小區公共服務配套用房移交工作的建議 |
| 問題內容: | 理 由: 一、隨著城市化發展的加快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群眾對文化、教育、衛生等社會公共服務的需求不斷增強。為提高社區服務管理水平、建設幸福社區,上級各職能部門對社區的各種公共服務設施從面積、設置、數量等方面有硬性考核指標。使用和完善各種公共配套用房,是建設幸福社區、提升居民幸福指數的重要舉措。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按規定足量建設、移交公共配套設施。根據《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管理規定》(穗府辦〔2010〕15號)規定,明確要求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配套的中、小學等教育設施,社區衛生醫療服務中心、殘疾人康復服務中心等醫療設施,派出所等警務用房、社區服務中心、消防站、社區居委會等行政管理設施,垃圾壓縮站、公共廁所、環境衛生站、以及110KV變電站和220KV變電站等市政公用設施,開發企業應當無償限期移交給歸口管理部門使用、管理。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履行建設、移交公共配套設施的義務。目前,大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規定主動按期移交公共配套設施,基本上是能拖則拖。除了教育、電房(變電站)等小部分公共服務配套設施能按期移交使用外,其它大部分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沒有按要求及時足量移交給相關部門使用,導致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嚴重不足,各級政府財政承擔公共服務開支增大。公共配套設施不能落實,也直接降低了小區居民的生活質量。其原因可能是: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沒有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實施告知義務,提醒其應按時接收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沒有給職能部門明確的接收、使用公共配套設施的指引和流程。相關職能部門沒有按照《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管理規定》規定主動及時接收各新建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
辦 法: 一、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積極落實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移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標準與準則(修建性詳細規劃篇)》、《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管理規定》等規定,制定并落實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配套的教育、醫療衛生、行政管理、郵政、市政公用設施等配套設施必須按期移交的具體措施辦法(如不核準預售、銷售、延期驗收等),并把相關配套設施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房地產開發的主管部門盡快制定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設施的告知、移交、使用等工作指引和流程,并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協助相關職能部門落實配套設施的規劃、建設、接受和使用,確保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期足量將配套設施移交給相關部門。 三、各相關職能部門主動履責,想方設法及時接收各小區的公共配套設施并投入使用,滿足人民群眾需要,共同建設幸福社區。□ |
| 問題答復: | 廣州市番禺區建設局對區政協十三屆五次會議第80號提案的答復 周靄均委員: 您提出的關于“落實小區公共服務配套用房移交工作”的提案收悉,現將辦理結果答復如下: 小區公建配套設施是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必要設施。完善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與移交的管理,對滿足人民群眾需要,共同建設幸福社區具有重要意義。我區為加強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移交管理做了以下工作: 一、加強制度建設 為加快推進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移交工作,廣州市及我區都積極對此進行建章立制。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 鑒于此,廣州市建委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于2014年7月起草了《廣州市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規定(送審稿)》,對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建設、移交和使用管理均進行了更細致的規定。目前該管理規定正在市法制辦審查階段。 為進一步落實各職能部門在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移交工作中的職責,2014年8月,我區根據相關規定起草了《番禺區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操作指引》)。該指引對我區教育、醫療衛生、行政管理、郵政、市政公用設施等公建配套設施的建設、驗收、備案、移交環節各職能部門的職責進行了具體規定。目前該指引正在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待進一步完善后予以公布實施。 二、嚴格監督審批 我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移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嚴格執行相關規定,把好審批和管理關口,確保小區公建配套設施按規劃建設并及時移交。 國土房管部門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按照“配套設施與開發項目主體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交付使用”的原則,明確約定配套設施開發時序,其中獨立用地的配套設施建設應當明確在首期開發建設同時實施。此外,區國土房管分局還通過對開發企業的預售、銷售行為的監督,督促開發企業及時移交公建配套設施。 番禺規劃分局在對住宅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時,嚴格執行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規劃標準,明確公建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具體位置和建設規模;對分期建設的住宅小區,要求公共服務設施需與首期工程同步建設、同步投入使用。 區建設局在房地產項目手冊管理過程中,對在建房地產項目的公建配套設施建設情況堅持進行現場核查,對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移交的不良行為進行記錄和監管。 三、籌建共享信息平臺 根據相關規定,由區建設局負責牽頭組織相關監管部門搭建共享信息的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移交監管系統平臺,共同建立開發企業誠信管理體系。但實際操作中,區建設局目前僅掌握對在建公建配套設施的情況,對已批未建、已建已規劃驗收未竣工驗收備案的情況未能很好的掌握,暫時無法搭建共享監管平臺。目前,區建設局草擬《全面核查我區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行政管理用房建設移交情況工作方案》,擬組織規劃、國土及各鎮街開展小區配套行政管理用房建設移交情況大核查,建立詳細的建設移交情況信息庫。在此基礎上,盡快籌建共享信息平臺。 四、發揮鎮街積極作用 屬地鎮街掌握公建配套設施的建設移交情況,能為日后快速處理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管理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和投訴奠定基礎。下一步將考慮在《番禺區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操作指引》規定的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移交的操作流程中增加屬地鎮街,有利于屬地鎮街更好地配合職能部門在各階段協調解決有關問題,防止因公建配套建設移交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擴大化。 五、落實公建配套建設移交 區政府及各職能部門均非常重視公建配套的建設移交工作。2014年6月30日,區政府召開會議重點研究了我區房地產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移交問題。根據會議精神,我區將對全區房地產小區應建未建的公建配套設施進行排查,督促開發商落實建設任務;對全區房地產小區公建配套設施實行早規劃、早公示、早落地,確保公建配套與商品房同時批、同時建、同時驗收,并要求房地產售樓現場明確公示小區公建配套設施規劃情況;對全區房地產小區已建并應移交的公建配套設施進行排查,并督促開發商盡快移交;對各樓盤公建配套設施的建設和移交情況進行檢查。各職能部門正按照各自職能落實相關工作。 對于貴委員提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沒有給職能部門明確的接收、使用公共配套設施的指引和流程”,根據《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移交管理規定》(穗府辦〔2010〕15號)第十五條規定,相關移交指引應由配套設施的相關專業管理部門制定。據了解,部分專業管理部門已制定移交指引。 對于貴委員提及“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沒有及時向相關職能部門實施告知義務,提醒其應按時接收相應的公共服務設施”,我區《操作指引》已明確區規劃部門將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及辦理項目規劃驗收時把有關情況抄送接收單位,實現規劃一個掌握一個,驗收一個接收一個。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移交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廣州市番禺區建設局 2014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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