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關于減免部分殘疾人保障金,以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建議 |
| 問題內容: | 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州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廣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實施辦法》等規定,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各類用人單位,包括外地(外商)駐穗單位,均應按不低于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繳納相應的保障金。 2011、2012年殘疾人保障金,暫按2008年度全市職工年平均工資45365元的80%(即36292元)計征。自從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國際經濟環境持續嚴峻,我區許多企業出現生產經營困難,企業負擔重,市場需求不足,產能過剩,經濟效益大幅下降,虧損加大等問題。針對不同類型企業情況,就殘疾人就業比例及保障金征收提出以下建議: 一、 我區大型企業多為勞動密集型的制造業或服務業,用工基 數大,1.5%的殘疾人用工比例給大部分企業帶來較大的負擔,建議將1.5%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調整為0.75%; 二、中小微企業是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為減輕這些企業的負擔,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建議對于上年度全年在職員工平均人數少于25人的用人單位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新開辦企業面臨發展前景不明朗等經營壓力,建議新開辦企業在開辦的前兩年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四、安排了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政府給予獎勵補貼。 |
| 問題答復: | 葉漢輝代表: 您提出的區十六屆人大三次會議代表建議第63號“關于減免部分殘疾人保障金,以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的建議”收悉,現將辦理情況答復如下: 一、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比例要求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工作需按照上級統一標準執行 “用人單位應按在職職工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是在國務院頒布的《殘疾人就業條例》中規定的。我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都是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廣東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暫行辦法》、《廣州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廣州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實施細則》,以及《廣州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繳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為此,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比例要求和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標準均執行上級的規定。 二、中小微企業如果符合困難條件可以申請辦理緩繳、減繳和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根據《廣州市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為扶持解困對象或者上年度虧損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緩繳保障金;由本級政府確認為扶持、解困對象,并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不少于按比例應當安排殘疾人數50%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減繳保障金;連續虧損滿二年,且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不少于按比例應當安排殘疾人數50%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減繳保障金;由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破產申請或已辦理歇業手續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免繳保障金。為此,中小微企業如果符合困難條件,可以申請辦理緩繳、減繳和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建議用人單位提供適宜的工種安排殘疾人就業 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督促各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手段而不是最終目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實際情況,即當年在職職工平均人數1.5%的比例,計劃招聘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人數達到比例的,用人單位不需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市、區、鎮街殘聯聯系招聘,或者自行向社會招聘,選擇適宜的工種和崗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我們呼吁全社會都要關心支持殘疾人事業,關注殘疾人民生,扶持殘疾人就業。 四、目前我區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可享受政府補貼和取得減免稅收的優惠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廣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扶持福利企業發展促進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意見》等有關規定,我區對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給予補貼;經認定的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機構最高按每安置一名殘疾人獲得每年減免3.5萬元稅收的優惠。 非常感謝您對我區殘疾人就業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繼續對我們的工作提出寶貴的意見和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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