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關于禁止摩托車、助力車在城區通行,使出租車及公交車發展進入良性循環的建議 |
| 問題內容: | 理 由: 營運摩托車載客一直以來與出租車搶生意,導致番禺的出租車發展不能進入良性循環的狀態。并且,營運摩托車載客增加城市交通壓力,也阻礙了公交車運營的良性循環,抑制了城市出租車及公共交通快速發展。番禺區人民政府“關于禁止使用摩托車在市橋中心城區載客的通告”番府[2003]53號已經明確規定,從2003年10月1日起,在市橋中心城區禁止使用摩托車營運載客。但在具體操作上存在一定困難,首先是難以將自用車主搭乘親朋好友與營運摩托車載客輕易區分開來。現實中執法人員無法輕易區分上述兩種不同的使用性質,就難以取締摩托車營運搭客。因此,政府雖有明令禁止但摩托車營運載客仍然屢禁不止。既沒有實現政府頒布有關文件的初衷,更損害了番禺政府文件的公信力。 摩托車在都市中的弊病已經眾所周知,隨著番禺城區公共交通工具的完善,摩托車在城區行駛已經弊大于利。廣州公安局2002年12月10日頒布實施了《關于限制兩區兩市摩托車注冊登記的通告》(穗公交[2002]596號)對番禺區停止發放摩托車牌照,但城區內的現存摩托車數量并沒有明顯減少;并沒有解決摩托車在城區內影響交通安全通暢,造成空氣、噪音污染等問題;并沒有達到促進城區公共交通事業進一步發展,提高城市化水平的目的。 長期以來,部分觀點認為有了廣州公安局2002年12月10日頒布實施了《關于限制兩區兩市摩托車注冊登記的通告》(穗公交[2002]596號),番禺城區上行駛的摩托車、助力車等到時就會自動消失。其實這個認識是有一定的片面性。如果我們只依賴廣州市限制摩托車上牌,而不注重自身的管理,屆時一樣會有過期車牌的及外地車牌的摩托車、助力車等在番禺城區的道路上行駛。 辦 法: 一、通過制定有關地方管理辦法,規劃制定中心城區的交通管理規定,限制除公安、交警、郵政等專用車以外的摩托車、助力車等在番禺城區內及交通主干道可以通行的路線、范圍和時段。使城區及交通干道上基本無摩托車和助力車行駛,保障城區及交通主要道路的行車安全和通暢。同時也保證了市橋中心城區不再有摩托車營運載客的現象發生,可達到了番府[2003]53號文規定的效果,維護和加強了政府文件的公信力。 二、對現在仍然合法擁有摩托車的業主,鼓勵他們提前報廢摩托車或其轉讓到農村中去使用,每提前一個月報廢的給予一定數量的金錢獎勵,并按略高于廢品回收的價格收購其舊車,從經濟上鼓勵和支持他們改用公共交通工具,抑制摩托車在城區的使用。通過經濟杠桿的作用,讓城區市民更多地使用公交車出行,使人們在城區不再留戀使用摩托車,將其引導和分流到村鎮交通運輸中去。 嚴格禁止無合法牌照(包括50CC以下無牌輕便摩托車,助力車,外地牌照摩托車等)車輛在城區上道行駛,對于違例者進行扣車、罰款等嚴肅處理。非機動車只能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或者在人行道上推行,嚴禁它們在城區機動車道上行駛。促使公交車暢通,促使出租車及公交車發展進入良性循環。 |
| 問題答復: | 九三學社番禺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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